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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