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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13 id=cti_left_content>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 HJ/T55-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GB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I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O78—1996;GB16171—1996;GB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I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GBI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GBI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4.4对于低矮有组织排放源造成影响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设置监控点所测得的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并非都是由无组织排放所造成,事实上某些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可以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依据GBI6297—1996所作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将不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以上基本要求均已在GBI6297—1996中作出规定,本标准将在该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更进一步的规定和指导。 5、监测前的准备 5.1被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5.1.1被测单位的名称、性质和立项建设时间 被测单位的名称应采用其全称,与单位公章所示名称相同。 单位的性质是指该单位属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和企业规模(大、中、小)。 了解被测单位立项建设的时间,是为了确定其应执行现有源还是新建源的排放标准(以GB16297一1996中6的规定判定)。 5.1.2主要原、辅材料和主、副产品,相应用量和产量等 应重点调查用量大,并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材料和产品。应列表说明,并予以必要的注解。 5.1.3单位平面布置图 标出基本方位;车间和其他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和尺寸;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口及其主要参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速率;单位周界围墙的高度和性质(封闭式或通风式);单位区域内的主要地形变化等。 还应对单位周界外的主要环境敏感点,包括:影响气流运动的建筑物和地形分布;有无排放被测污染物的源存在等进行调查,并标于单位平面布置图中。 5.2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基本情况调查 除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速率(估计值)之外,还应重点调查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排出口形状、尺寸、高度及其处于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等,应有无组织排放口及其所在建筑物的照片。 </d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