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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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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6:3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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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fficeffice" />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使用指南

A 1 总要求

本附录增补的内容完全是资料性的,目的是防止对本标准第 4 章要求的错误解释。这些信息阐述第 4 章的要求,并和这些要求相一致,而无意增加、减少或修改这些要求。

实施本标准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是为了改进环境绩效。所以,本标准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组织将定期评审和评价其环境管理体系,以确定改进的机会并付诸实施。这一持续改进过程的速度、程度和时间表,组织依据其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来确定。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是为了实现环境绩效的进一步改进。

本标准要求组织:

a) 制定适宜的环境方针;

b) 识别其过去、当前或计划中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确定其中的重大环境影响;

c) 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d) 确定优先事项并建立适宜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e) 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以实施环境方针,实现目标和指标;

f) 开展策划、控制、监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审核和评审活动,以确保对环境方针的遵循和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

g) 有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作出调整的能力。

一个尚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首先应当通过评审的方式来确定自己当前的环境状况,以便对它的所有环境因素予以考虑,作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关键内容:

――识别环境因素。包括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异常条件下(如启动和关闭情况)、发生紧急情况和事故时的环境因素;

――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环境要求;

――评审所有现行环境管理惯例和程序(包括与采购和合同活动有关的管理惯例和程序);

――评价此前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

评审时,可根据活动的性质,采用调查表、面谈、直接检查和测量,以及参考过去的审核或其他评审结果等方式。

组织有权自行灵活决定本标准的实施边界,即是在整个组织,还是仅在特定的运行单位实施本标准,由组织自行决定。组织应当规定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并形成文件,以明确界定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边界。当组织是一个更大组织在给定场所的一部分,对范围的确定尤为必要。边界一经确定,组织在此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均须包括在环境管理体系内。在确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时,应当注意其可信度取决于边界的选取。若组织的某一部分被排除在环境管理体系之外,组织应当能对此作出解释。如本标准仅在特定的运行单位实施,可以采纳组织内其他部门业已建立的方针和程序,用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这些行将采用本标准的部门。

A 2 环境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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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6:38:35 | 只看该作者

环境方针确定了实施与改进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方向,具有保持和改进环境绩效的作用。因此,环境方针应当反映最高管理者对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进行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承诺。环境方针是组织建立目标和指标的基础。环境方针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使内、外相关方能够理解。应当对方针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条件和信息。方针的应用范围应当是可以明确界定的,并反映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有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 fficeffice" />

应当就环境方针和所有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进行沟通,包括和为其工作的合同方进行沟通。对合同方,不必拘泥于传达方针条文,而可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则、指令、程序等,或仅传达方针中和它有关的部分。如果该组织是一个更大组织的一部分,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当在后者环境方针的框架内规定自己的环境方针,将其形成文件,并得到上级组织的认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他(们)从最高层次上对组织进行领导和控制。

A 3 策划

A 3.1 环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个过程,供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并从中确定环境管理体系应当优先考虑的那些重要环境因素。

组织应通过考虑和它当前及过去的有关活动、产品和服务、纳入计划的或新开发的项目、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以及产品和服务所伴随的投入和产出(无论是期望还是非期望的),以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环境因素。这一过程中应考虑到正常和异常的(如关闭和启动)运行条件,以及可合理预见的紧急情况。

组织不必对每一种具体产品、部件和输入的原材料分别进行分析,而可以按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类别识别环境因素。

尽管对环境因素的识别不存在唯一的方式,但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况:

a) 向大气的排放;

b) 向水体的排放;

c) 向土地的排放;

d) 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

e) 能源使用;

f) 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

g) 废物和副产品;

h) 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

除了对它能够直接控制的环境因素外,组织还应当对它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加以考虑。例如其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下提供了一些对这种控制和影响进行评价的指导。不过,在任何情况下,对环境因素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程度都取决于组织自身。

应当考虑的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因素,如:

―― 设计和开发;

―― 制造过程;

―― 包装和运输;

―― 合同方和供方的环境绩效和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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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6:38:48 | 只看该作者

―― 废物管理; fficeffice" />

―― 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获取和分配;

―― 产品的分销、使用和报废;

―― 野生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对组织所使用产品的环境因素的控制和影响,因不同的供方和市场情况而有很大差异。例如,一个自行负责产品设计的组织,可以通过改变某种输入原料有效地施加影响;而一个根据外部产品规范提供产品的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就很有限。

一般说来,组织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的使用和处置(例如用户如何使用和处置这些产品),控制作用有限。可行时,可以考虑通过让用户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处置机制来施加影响。

完全地或部分地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对环境的改变,无论其有益还是有害,都称之为环境影响。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之间是因果关系。

在某些地方,文化遗产可能成为组织运行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在理解环境影响时应当加以考虑。

由于一个组织可能有很多环境因素及相关的环境影响,应当规定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准则和方法。虽然不存在一种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惟一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能提供一致的结果.并规定评价准则和评价方法.评价准则可包括环境事务,法律法规,内外部相关方的关注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组织除在设计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时应考虑如何使用外,还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历史数据予以留存的必要。

在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到从事活动的地点、进行这些分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以及可靠数据的获取。对环境因素的识别不要求作详细的生命周期评价。另外,还可以利用出自于规章或其他要求所取得的信息。

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的要求,不改变或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

A 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组织须要识别适用于其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这些要求可包括:

a) 国家或国际法律法规要求;

b) 省部级的法律法规要求;

c) 地方性法律法规要求。

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

―― 和政府机构的协定;

―― 和顾客的协议;

―― 非法规性指南;

―― 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

―― 自愿性环境标志或产品照管承诺;

―― 行业协会的要求;

―― 与社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

―― 组织或其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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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6:39:38 | 只看该作者

―― 本组织的要求。 fficeffice" />

在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过程中,往往已确定了这些要求是如何作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的。因此,不一定要求专门为此制定程序。

A 3.3 目标、指标和方案

目标和指标应当具体,可行时应当是可测量的。此外,它们还应当兼顾短期和长期的需要。

对技术的选择,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适宜的、成本效益高的最佳可行技术。

对组织财务要求的考虑,不意味着组织必须运用环境成本核算方法。

制定并实施一个或多个方案,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非常重要。方案中应当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括时间进度、所需的资源和负责实施方案的人员。方案可予以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基本单元。

在适当和可行时,方案中应当全面考虑计划、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等各个阶段。无论是当前的还是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都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考虑。对于产品,可从设计、材料、生产过程、使用和最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安装或过程的重大修改,可从计划、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根据组织决定的适当时间退出使用等方面考虑。

A 4 实施与运行

A 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需要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的承诺。因此,不能认为只有环境管理部门才承担环境方面的作用和职责,事实上,组织内的其他部门,如运行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也不能例外。

这一承诺应当始于最高管理者,他()应当建立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得到实施。作为上述承诺的一部分,是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规定他(们)对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大型或复杂的组织,可以有不止一个管理者代表。对于中、小型企业,可由一个人承担这些职责。最高管理者还应当确保提供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适当资源,包括组织的基础设施,例如建筑物、通讯网络、地下贮罐、下水管道等。

另一重要事项是妥善规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和职责,并传达到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所有人员。

A 4.2 能力、培训和意识

组织应当确定所有负有职责和权限代表其执行任务的人员所须具备的意识、知识、理解和技能。

本标准要求:

a) 其工作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人员,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b) 确定培训需求,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c) 所有人员了解组织的环境方针和环境管理体系,以及与他们工作有关的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

可通过培训、教育或工作经历,获得或提高所需的意识、知识、理解和技能。

组织应当要求代表其工作的合同方能够证实他们的员工具有必要的能力和(或)接受了适当的培训。

为了确保人员(特别是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人员)的能力,管理者应当确定其所需的经验、技能和培训水平。

A 4.3 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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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6:45:32 | 只看该作者

内部交流对于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内部交流可通过例行的工作组会议、通讯简报、公告板,内联网等手段或方法进行。 fficeffice" />

组织应当按照程序,对来自相关方的沟通信息进行接收、形成文件并做出响应。程序可包含与相关方交流的内容,以及对他们所关注问题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对相关方关注的响应,可包含组织运行中的环境因素及其环境影响方面的内容。这些程序中,还应当包含就应急计划和其他问题与有关公共机构的联络事宜。

组织在对信息交流进行策划时,一般还要考虑进行交流的对象、交流的主题和内容、可采用的交流方式等方面问题。

在考虑就环境因素进行外部信息交流时,组织应当考虑所有相关方的观点和信息需求。如果决定就环境因素进行外部信息交流,组织可以制定一个相关的程序。程序可因所交流的信息类型、交流的对象及组织的个体条件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进行外部交流的手段可包括年度报告,通讯简报、网站和社区会议等。

A 4.4文件

文件的详尽程度,应当足以描述环境管理体系及其各部分协同运作的情况,并指示获取环境管理体系某一部分运行的更详细信息的途径。可将环境文件纳入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管理体系的文件,而不强求采取手册的形式。

对于不同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规模可能由于它们在以下方面的差别而各不相同:

a) 组织及其活动、产品或服务的规模和类型;

b) 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

c) 人员的能力。

这些文件可包括:

―― 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 重要环境因素信息;

―― 程序;

―― 过程信息;

―― 组织机构图;

―― 内、外部标准;

―― 现场应急计划;

―― 记录。

对于程序是否形成文件,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

―― 不形成文件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环境方面的后果;

―― 用来证实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需要;

―― 保证活动一致性的需要;

―― 形成文件的益处,例如:易于交流和培训,从而加以实施,易于维护和修订,避免含混和偏离,提供证实功能,有直观性等。

―― 出于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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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6:45:49 |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为环境管理体系所制定的文件,也可用于本体系。此时应当指明其出处。 fficeffice" />

A 4.5 文件控制

4.4.5旨在确保组织对文件的建立和保持能够充分适应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但组织应当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及其环境绩效上,而不是放在建立一个繁琐的文件控制系统上。

A 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当评价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并确保在运行中能够控制或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以满足环境方针的要求、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所有的运行,包括维护活动,都应当做到这一点。

在环境管理体系中,本部分是关于在日常运行中贯彻体系要求的规定。其中4.4.6 a) 还规定对缺乏成文程序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要用成文程序加以控制。

A 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每个组织都有责任制定适合其自身情况的一个或多个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组织在制定这类程序时应当考虑:

a) 现场危险品的类型,如存在易燃液体,贮罐、压缩气体等,以及发生溅洒或意外泄漏时的应对措施;

b) 对紧急情况或事故类型和规模的预测;

c) 处理紧急情况或事故的最适当方法;

d) 内、外部联络计划;

e) 把环境损害降到最低的措施;

f) 针对不同类型的紧急情况或事故的补救和响应措施

g) 事故后考虑制定和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需要;

h) 定期试验应急响应程序;

i) 应急响应实施程序人员的培训;

j) 关键人员和救援机构(如消防、泄漏清理等部门)名单,包括详细联络信息;

k) 疏散路线和集合地点;

l) 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

m) 邻近单位相互支援的可能性。

A 5 检查

A 5.1 监测和测量

一个组织的运行可能包括多种特性。例如,与废水排放监测和测量相关的特性可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温度和PH值。

对监测和测量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能够识别类型并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关键特性是指组织在决定如何管理重要环境因素、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改进环境绩效时须要考虑的那些特性。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应当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根据测量标准对测量仪器进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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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6:46:07 | 只看该作者

准或验证。测量标准要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为依据。如果无上述标准,应当保存对校准依据的记录。fficeffice" />

A 5.2 合规性评价

组织应当能证实其已对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有关许可和执照的要求)的情况进行了评价。

组织应当能证实其已对遵守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了评价。

A 5.3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组织在制定程序以执行本节的要求时,根据不符合的性质,有时可能只须制定少量的正式计划,即能达到目的,有时则有赖于更复杂、更长期的活动。文件的制定应当和这些措施的规模相适应。

A 5.4 记录控制

环境记录可包括:

a) 抱怨记录;

b) 培训记录;

c) 过程监测记录;

d) 检查、维护和校准记录;

e) 有关的供方与合同方的记录;

f) 偶发事件报告;

g) 应急准备试验记录;

h) 审核结果;

i) 管理评审结果;;

j) 和外部进行信息交流的决定;

k) 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记录;

l) 重要环境因素记录;

m) 环境会议记录;

n) 环境绩效信息;

o) 对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记录;

p) 和相关方的交流。

应当对保守机密信息加以考虑。

注:记录不是证实符合本标准的唯一证据来源。

A 5.5 内部审核

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可由组织内部人员或组织聘请的外部人员承担,无论哪种情况,从事审核的人员都应当具备必要的能力,并处在独立的地位,从而能够公正,客观地实施审核。对于小型组织,只要审核员与所审核的活动无责任关系,就可以认为审核员是独立的。

1:如果组织希望把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守法性审核结合在一起,就应当明确划分两者的目的和范围。本标准不涉及环境守法性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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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6:46:21 | 只看该作者

2:关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指南见GB/T 19011 fficeffice" />

A 6 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应当覆盖整个环境管理体系,但不必在一次评审中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都进行评审,同时评审过程可以延续一段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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