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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欠薪就是纵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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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0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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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临近,南宁、成都、广州、遵化等地又传来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在人们对他们的安全捏了一把汗的同时,也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年来得不到有效解决感到愤懑。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法律有明文规定,政府有明确要求。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2006年专门针对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要求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少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然而,欠薪问题就是解决不了,为什么?

从依法治国角度来讲,是因为不少地方以为这样的违法行为后果较轻,不像刑事案件那样对社会秩序造成明显冲击,所以从未想把欠薪当作违法行为去治理,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闹出人员伤亡、群体事件等大动静,便不去过问,得过且过。

殊不知,法律制度体现的是全民意志、国家意志,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严格遵守,任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都是对法律制度的蔑视。而一旦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法律规范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必然遭到破坏。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执法决不能以违法行为后果轻重为取舍依据,依法治国必须使所有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和遵守。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行为无论美丑,都有传导效应。即便是后果轻微的恶行,如果缺乏有效约束,一样会滋生蔓延,毒化社会风气。正因如此,古人才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忠告。何况,长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小则影响农民工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大则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轻视,也暴露了一些地方发展理念上的偏差。欠薪问题较多的一些地方怕对问题企业管束严了,造成企业关门倒闭,影响经济增长和财税收入,想以时间换取问题的解决,结果却使问题积重难返,矛盾丛生。殊不知,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决不能通过损害群众利益谋取经济增长。

温家宝总理18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再次提出,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执法机关应当切实发挥作用,监督、协调所有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对恶意欠薪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因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千万不要再因监督缺位而助长欠薪。

摘编自新华社1月20日电文/李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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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1-21 22:51:07 | 只看该作者

不要仅仅只是“再次提出”,不要仅仅只是“要确保”。有点听腻了。

让惩处欠薪的暴风雨来得再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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