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681|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纠正劳务“被派遣”路漫漫其修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3-9 22:4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劳务派遣工泛滥是今年“两会”焦点话题之一,也是人保部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昨天,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围绕“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举行的专场记者会上,人保部长尹蔚民承认:“目前劳务派遣工最突出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和用工不规范。”

6日上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还召开过另一场主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记者会,也涉及失控的“劳务派遣”侵犯职工权益,由全国总工会官员统一回答各方记者提问。

全总官员郭稳才回答提问时强调:“存在于劳动关系领域的这个突出问题,就是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滥用劳务派遣工直接侵害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权益。”郭稳才在会上披露,“现在许多企业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比例已达1:1,有的甚至更加严重。对滥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深恶痛绝!”

“非解决不可”的劳务派遣,究竟涉及多少劳动者?可公开查到的数据是2009年初劳动部门所发布的2700万人。尹部长在记者会上强调“劳务派遣用工主要还是在国有企业,但整体比例非常小”,大概正与这一数据有关。

但同样援引公开报道,今年“两会”前夕,全国总工会将《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该报告指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

劳务派遣工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硬约束,严格执法就根本不可能出现劳务派遣滥用情况。而除尹部长所承认的“同工不同酬”外,劳务派遣的滥用还至少在下列重要领域侵害着职工权益:

其一,劳务派遣工本该合法享有的劳保福利与正式工没法比;其二,企业应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的“四险一金”与正式工没法比。以上两条意味着,劳务派遣工虽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甚至更苦、更险、贡献更大,但无论是在岗期间的劳动报酬,还是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都比正式工差一大截。不客气地说,这样的“侵害”系终身性质的伤害。

再则,更隐蔽的伤害在于,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其劳动契约特性是“不用工的与劳动者签合同,用工的却不与劳动者签合同”。这给劳动维权带来了极大隐患。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或企业非法解雇劳动者,连该劳动者所在企业工会都帮不上忙。如此,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的“解雇成本”或“纠纷化解成本”又被卸掉一大块。

可见,对劳务派遣之滥用的“深恶痛绝”,由全总官员在记者会作“义愤填膺”之表达,正是6000万“被派遣”劳工的心里话。“非解决不可”的诉求正当性一览无余。

“两会”所涉及的“非解决不可”很多,为在岗职工增收也属“非解决不可”。而且,“两会”所涉及的民生焦虑皆具关联性。譬如,假定劳务派遣滥用真能以“非解决不可”之决断而“快刀斩乱麻”,6000万“被派遣”职工立即可获同工同酬之待遇,对于这个庞大劳动群体,这无疑是最给力的增收。

然而,事情哪有这般简单。譬如“某类企业”这几年利润增幅非常抢眼鲜亮,并非全凭自身努力和政策支持,本也与滥用劳务派遣工而大幅非法压缩用工成本紧密相关。

人保部属“非解决不可”的职能部门,尹部长给出的思路是:“深入研究劳务派遣当中存在的问题,从国家实际国情出发,形成既有利于企业用工、有利于促进就业,也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的这样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是从长远机制上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这段话的关键词排序是:“深入研究”、“实际国情”、“利于企业用工”、“利于促进就业”,然后才是“利于劳务派遣工”,最后还加上“从长远机制研究……”所以,本文标题之担心,或许并非先入为主的武断和偏颇。

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7:51 | 只看该作者

中新网3月6日电 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今日表示,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直接侵犯广大农民工权益,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今日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举行记者会。郭稳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如上表述。

他介绍,目前,中国的新生代农民工大约有1亿人,他们在农民工队伍当中逐步成为主体。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提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解决他们的问题。

郭稳才表示,劳务派遣的滥用,直接影响着或者说侵犯着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最近我到基层进行调研,无论是在座谈会上,或者是在饭桌上,这个问题成 为大家集中议论的话题。”

他指出,现在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已经达到和传统的正式工的比例是1:1,有的甚至更严重,大家对这个问题反映很强烈。

“大家谈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还是很动感情,也表现了一种责任感,对滥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深恶痛绝。”他说。

郭稳才说,滥用劳务派遣工不仅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而且直接侵害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权益。这种侵犯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同工不同酬。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因为,企业的管理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今天就想说,存在于劳动关系领域的这个突出问题,就是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他说。

中国新闻网

3#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9:11 | 只看该作者

滥用劳务派遣是对职工权益的侵害

当前,劳务派遣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媒体多有报道。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为何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后,劳务派遣反成泛滥之势?

企业之所以对劳务派遣如此“青睐”,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下,职工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劳务派遣机构拿到数额不小的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

事实上,劳务派遣对劳动者的伤害,政府有关部门也有清醒的认识。但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得不明确,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企业缺乏具体而有效的约束措施,再加上法律执行的不力,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留下了空间。

要想遏制滥用劳务派遣的局面,我们唯有期待于法律的“给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监督企业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同时,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中介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只有扎紧制度的“篱笆”,法律充分“给力”,劳务派遣泛滥的局面才有可能改变,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可期。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陈英凤

4#
发表于 2011-3-11 11:19:27 | 只看该作者
“劳务派遣”似乎就是二十一世纪版的“包身工”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16 12:17 , Processed in 0.15315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