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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红薯粉穷凶极恶,谁该“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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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4-24 21:2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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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这些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会惊讶地发现,问题食品居然为我们奉献了如此多的新鲜词汇,谈食色变的国人,一次次为媒体上突兀的奇异新词而目瞪口呆。瘦肉精、染色馒头的阴霾未散,毒粉条事件又不期而至。

  事发广东省中山、东莞市,看上去有模有样的“红薯粉条”竟如此炮制而成:墨汁+柠檬黄+工业石蜡+果绿或增白粉+玉米淀粉制成半成品,再置入充满恶臭、蚊蝇乱飞的池内浸泡,然后晾干出售。对与制假分子,名导冯小刚先生曾讽其“勤劳智慧有想象力”,看完如此“粉条创意”,不知会否发出连“万恶的资本家”都不好意思的感叹。

  此案说来颇耐人寻味。中山市质监局根据中毒市民举报,查获一粉条黑作坊。据不法事主交代,此前半年他一直在东莞经营同样作坊,之所以选择来中山开厂,只因“东莞这个行业生意太火爆,竞争很残酷”。据他透露,东莞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样做红薯粉的”,“也都是用墨汁染粉条,技术都是跟他们学的”。广东省质监督局获报旋即派出大批执法人员前往东莞,查封了一大批问题粉条。

  几十上百家有毒粉条制售商云集东莞,家家熬石蜡、搞墨染、忙晾晒,场面何其壮观。按照不法事主的说法,以墨汁石蜡制红薯粉的行当,在东莞至少已存在半年。不难看出,东莞毒粉条的盖子被掀开,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带有极大的偶然性——若不是被远在中山市的“落难徒弟”不得已道破天机,东莞毒粉条产业依然会产销两旺,欣欣向荣。

  媒体报道说,省执法检查组在东莞一个粉条集中加工区内就发现了20家加工企业,据称空地上晾晒粉条的竹架子摆满整个晾晒场,每天基本上都在生产。这些制假企业并非隐蔽的小作坊,监管部门咋就成了“睁眼瞎”呢?据当地媒体报道,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后,东莞市质监局2011年4月15日介绍说,该局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企业进货销售台账登记落实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既然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毒粉条生产为啥视而不见呢?

  “猪肉炖粉条”是百姓喜爱的“市民菜”,对于粉条我们不可能每次在用餐之前,都进行一番高度技术化甚至是专业化的安检,只能被动地相信市场上出售的粉条都是安全的——这正是公众需要监管部门的全部理由之所在。公众都一脸天真地寄希于食品监管部门“流着责任的血液”,都一厢情愿地要求监管者敬畏法度、追随良知。如今,粉条生产的堕落竟至于斯,我们在痛斥不良商人“良心让狗吃了”的同时,有理由诘问监管者的良知又让谁“吃”了呢?

  东莞毒粉条穷凶极恶,被社会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沦为“纸老虎”,既羞辱了法治最基本的底线,也打了监管部门部门一记响亮的耳光。

  我不知道这一次东莞相关监管部门会拿出怎样的托词当“挡箭牌”。人手不足,经费匮乏,检测手段落后,还是法规缺失?抑或干脆摆出“不归我管”的无赖架势?

  有报道说,近几年来东莞市政府对于质检方面直接资金就超过1.5亿元,该市质监系统配备了各类检测专业人员、各种先进检测设备以及一万多平方米的工作场地,具备685种产品检测能力,390项计量检定、校准能力。国家有方面三令五申,严禁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石蜡在内在的不能食用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此,任何说辞都掩盖不了监管部门的失职。

  东莞毒粉条事件尚在调查中,接下来事态会如何发展,历经形形色色食品安全洗礼的公众都未卜先知。整治行动动作如何迅捷,声势如何浩大,战绩如何卓著,这类拿悲剧当喜剧演的活剧并不鲜见;“抓三四个当事人,关五六天厂子,罚七八万块钱,八九不离十,这样的事卷土还会重来”,坊间流传甚广的这几句顺口溜,很可能成为东莞毒粉条事件生动的注脚。

  我们庆幸东莞的毒粉条尚未吃死人。但一些食品安全具有一定的潜伏性、累积性,危害后果的显现有某些滞后性特征。因此只要监管部门存在不作为问题,无论是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应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为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追惩式的处置相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于事无补,需要通过事前追责来防范。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责罚,最重的板子总是轻飘飘打在无良商人身上,而监管失职者每每安全无恙,这显然不是改善食品安全环境最有诚意的路径选择。前不久国务院纠风办发文要求,对本地区、本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严格实行行政问责。东莞墨汁石蜡制红薯粉穷凶极恶到这等地步,监管部门却如此麻木,公众拭目以待的是,这次无论如何该有监管责任人“回家卖红薯”了。

作者:肖亚洲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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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07:16:21 | 只看该作者

以前是挺喜欢偶尔吃些红薯粉条的,出来后也吃过,但感到口感不对,也就没在商场买过了。

现在偶尔吃些,也是从家乡带来,也有朋友送我一些地道的。

食品安全,正如楼上作者所言,法律和监管两手都要硬才行。

3#
发表于 2011-4-25 09:07:26 | 只看该作者
归根到底还是一句话——涉及食品安全的故意犯罪,格杀勿论!
4#
发表于 2011-4-25 11:31:17 | 只看该作者
不吃了不吃了,还能吃什么呢?唉。
5#
发表于 2011-4-26 12:04:37 | 只看该作者
最近我也在想,在外面还能吃什么?又总不能什么都不吃呀!哎
6#
发表于 2011-4-26 12:20:2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lillian在2011-04-26 12:04:37的发言:
最近我也在想,在外面还能吃什么?又总不能什么都不吃呀!哎

尽量不吃啦。

7#
发表于 2011-4-26 12:28:07 | 只看该作者

俺若是回老家去种红薯,榨薯粉,做粉条,有人预定么?

8#
发表于 2011-4-26 12:44:54 | 只看该作者
我第一个要的说![em140]
9#
发表于 2011-4-26 13:35:01 | 只看该作者

食品,該拿什麽來保證安全?

10#
发表于 2011-4-26 13:37:4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11-04-26 12:44:54的发言:
我第一个要的说![em140]

boyi真是亲人哪 [em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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