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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有薪年假支付方式,心系员工利益的管理理念 前天去深圳大鹏一企业辅导,探讨到有薪年假的支付方式时,有一番观念的交锋给了我一些提示,很值得提笔记下。 第一点是关于有薪年假的安排时机。 深圳这边和全同都有些区别,停工待料工资一个月之内,可以支付80%,工厂首先表示不认同。理由本身就是非员工的原因停工,支付停工待料工资是理所当然的。 我的建议是:关于有薪年假,工厂可以集中安排。一般情况,中国大陆工厂在春节期间都会放假,此期间安排有薪年假比较合适。因为即使不进行有薪年假的安排,也是需要支付停工待料工资的。如果按工厂以后安排,超过一年工龄的工人,工厂需要多安排5天有薪假期,或支付三倍五天工资的。站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验厂的要求、企业管理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企业是没有理由非要多支付不必要的薪金的。 此项建议得到了企业管理者的认可。 第二点,是关于超过一年工龄工人离职有薪年假支付比例的问题。 此前工厂的做法是给于5天3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再给5天3八倍工资。 我说此项做法,企业也多支付了不必要的薪金报酬。拿出《企来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给企业管理者及财务人员做具体解释。因为有法律明确规定,此项获得企业管理者一致认同。 第三点,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真正安排与支付3倍工资。 [Point=200] 我的意见是,三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企业应安排工人休假,这是工人的权利。另外,对于离职人员,亦可以在离职前根据第二点的要求算出带薪年体假天数,在离职前安排工人休息,工厂只需支付一倍工资就可以了。 企业管理者的意见是,工龄超过一年的,根据第一条的讨论,会在春节集中安排。至于离职工人,只能具体事情具体处理,因为可能到时真的需要工人进行生产,到时工厂也有可能支付三倍工资而不安排在离职前休假,如果生产允许,也有可能按我的意见安排休假。 工厂的处理方法,我也认可,因为到时说不定真的需要工人,特别是关键岗位工人。支付三倍工资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管理的角度也是说得通的,当然也符合CSR审核的要求。 第四点,是关于不过一年工龄工人的有带薪年休假提前安排。 我的意见,即使不满一年的工人,也可在春节期间提前安排。因为不提前安排,也是要支付停工待料工资的。提前安排了,假设工人一年内有离职情况,则不需再按第二条的法律规定计算带薪年休天数。 工厂的管理代表也是行政经理刘先生对此方案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有薪年假是100%的工资,而停工待料只需支付80%。我再把我的方案及原因讲一遍,再举例说明。但刘先生仍不赞成。 我心中隐有不悦,这不是摆着明白装糊涂吗?道理讲这么清楚了,也举例说明了,符合法规要求、符合CSR验厂要求,为什么不可为企业节约些成本呢? 会议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缓和气氛,我提议其他人员暂时回避,我单独和刘先生谈一谈。 在只有我们两个人的情况下,刘先生诚恳地对我说:“王老师,我很理解你的苦心也明白你讲的道理。但是我坚持了自己的意见,为什么呢?我在企业任行政经理很多年了,我了解工人的情况,他们的工作很努力也很辛苦,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方案,我真的不想我的这些兄弟姐妹的处利益受到损失,我只想能在老板许可的范围内,多为这些基层工人争取一些利益。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出来打工,其实很不易。希望王老师能理解!” 恍然大悟! 和刘先生相比,我甚至为我的方案感到羞愧。 我原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刘先生站在工人的角度,意见自然很难完全一致。 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符合法律就是最好的,为什么不可以超越法律呢?在企业和工人之间争取找到平衡,是CSR咨询师应该掌握的方法。 工人有刘先生这样的管理者,幸甚。 但中国,象刘先生这样的人,太少了。以至我起初都误解了。 肃然起敬,对刘先生。 [/Poi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