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育的女职工不发工资及生育津贴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 罗仕 报道 针对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记者采访了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曾跃。曾律师告诉记者,此次条例内容的修改,从政策层面加大了对女职工的保护。他同时表示,目前男配偶看护假期只有10天,相对于女性产假而言,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关注和重视,随着女职工权益的完善,“男性职工的陪护假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适当延长,这也是对女性的一种变相关怀”。
曾跃表示,广州的大部分企业均能按照规定执行产假,但在产假过程中,给予女职工的待遇却参差不齐,不一定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发放。有些企业甚至将产假等同于事假,存在着完全不发放工资并且没有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女职工的现象。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市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难产假增加30天。而流产假中,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给予75天的产假。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10天。
链接:产假拟增至98天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可由单位支付,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新快报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女职工的产假将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新规定的意见征求,将于2011年12月23日截止。
(综合新华、中新)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快报)罗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