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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婆婆”该下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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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6:1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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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推出的《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将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新京报》11月24日)

此方案亮点很多,最引人注目的是,允许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无须再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说,广东省的社会组织无须找好“婆婆”后再申请登记,这等于为众多社会组织获取合法身份敞开了大门。这样一来,民政部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广东将不再适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来就只是一个部门条例,并不具有太强的法律效力,早就应该修订了。可就是这样一个部门条例,像一道紧箍咒,长久以来缠绕在诸多社会组织头上,使它们无法获取合法身份,只能可怜巴巴地从事一些“地下活动”。上月底,笔者参加了第二十二次全国教育内部报刊协作交流会,从秘书长的介绍中,吃惊地发现,这样一家全国性的教育协会成立了22年,至今还是“黑户”,原因就是因为找不到一个“婆婆”。

那像这样的“黑户”全国有多少呢?去年12月14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引用专家的估计数字,为300万,实际数字可能还不止。相比于38.1万个具有各类合法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截止2007年年底),不明身份的将近多10倍,由此给我国的社会事业尤其是公益事业造成的损失难以估算。

事实证明,那些找到了“婆家”的社会组织既不能从“婆婆”那儿获取资金支持,又不能得到什么业务指导;“婆婆”也并不乐意多出这样一个外来“媳妇”,好处得不到不说,出了事说不定还要承担责任。当然,对管理部门来说,有这样一个“婆婆”管着社会组织,万一社会组织出了问题,追查起来就容易得多。

假如民政部参照广东省的方案,修订或者删除《条例》中的限制规定,允许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那300多万家社会组织就能获得合法身份(如算上今后再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数目更加可观),就能名正言顺地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等一系列公益慈善活动,由此为政府转移、承接大量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将大大减轻政府压力,促进“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型,孵化和壮大公民社会。

就政府而言,允许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失去的只是一个不称职的“婆婆”,得到的却是成千上万个“好媳妇”、“贤内助”,何乐而不为呢!

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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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7:00:31 | 只看该作者

这神奇的国度,此规定如真能落实,也算是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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