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卖假名牌羊毛衫获利一万 被处2151万罚金 ([来源:华声在线][作者:知风])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这源于他从去年8月开始,销售进来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此事后来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 李清进的假冒羊毛衫上的吊牌价,显示为968、1680、2180元不等。而这也是法院作出天价判决的依据。他在淘宝网的买卖记录显示,法院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10多倍。 售卖假货被跨省抓捕 近日,网友“李根”在博客披露了此案。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亲友帮助下开始做服装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经营羊毛衫。“李根”称,当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派人来店铺将李清等人抓走,并扣押店内全部服装和销售用电脑,理由是“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李清后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鄂尔多斯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李清的姐夫肖军告诉南都,李清从去年8月开始,凑了一笔钱租用商铺做羊毛衫生意。其间通过进货渠道,李清在浙江省桐乡市的小作坊订了一批羊毛衫。 根据肖军的说法,目前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的这批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很多,在浙江桐乡进货有一套完整流程。李清只去过一次,羊毛衫在黄芦英、黄秋英等人的小作坊生产,然后由缝制商标的人从周金柱处买到商标缝制,最终走物流运往郴州火车站,李清负责给这些人打款。 4个月后,鄂尔多斯警方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对李清等人进行了抓捕。此案发生地是郴州,对于为何跨省抓捕,南都昨日致电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未接通。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警方的依据是公安部经侦局的一份通知。这份2010年2月21日下发的通知认为,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法院按吊牌价处罚金 鄂尔多斯中院认定的事实是,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计26187价,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个4300多万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李清的辩护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说,这个吊牌价比市场平均售价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鄂尔多斯中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 天价罚金还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王福奎说,“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乡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为一些商品没有销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应从轻处罚。王福奎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华声评论:假冒"鄂尔多斯"被罚千万,何不由此及彼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这源于他从去年8月开始,销售进来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此事后来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12月16日《千龙网》)
一个农民做了一年多的羊毛衫生意,据说只赚了一万元左右,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但获刑5年,还要面临2151万元的罚金,这足以让人生出“情大于法”的同情。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大多来自对判例的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鹿奶粉、污染了一大片海洋的康菲公司等是怎么判罚的还都历历在目,而一个销售假品牌的农民要遭受牢役之灾,还要偿付天价罚金,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天平上,出现了极度的倾斜。
如果从根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看,这种几乎是灭顶之灾的打击力度,可望让假冒伪劣商品销声匿迹,这哪里还是密布市井的冒牌生意,简直可以居贩卖军火和毒品之后了。然而,这次鄂尔多斯法院对售假商贩的“痛下杀手”,看上去并不像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毫不留情,更像是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假冒“鄂尔多斯”牌羊毛衫的深恶痛绝。而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有劳鄂尔多斯警方到郴州跨省抓捕,更显得这起“犯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被侵权对象姓“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出重拳保护“鄂尔多斯”,发威的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就有点像“鄂尔多斯”羊毛衫企业的自家保安了。
暂且撇开这起“犯假冒注册商标”案是否“罪刑相当”,我们至少可以从中悟出一点法律的“脾气”。看来法律不是一个绝对的“度量衡”,它也是有个性、有脾气的。它的制裁手段的宽严,也要遵循它的“爱恨情仇”。人们一直指望法律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加大打击力度,用严惩的手段让那些不法之徒永世不能翻身。就如这次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一样,让一个农民坐5年牢,再背上两千多万的债,他这辈子还有出头之日么?但法律对那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行为,还是没有发很大的脾气。假如制售一斤地沟油也面临5年徒刑和两千多万的罚款,那么,这个行当可能只有毒贩敢做,地沟油还至于泛滥到向社会征集鉴别方法的程度?
在对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无可奈何时,看到了鄂尔多斯法院对“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保护,并从鄂尔多斯法院对侵害“鄂尔多斯”利益的憎恨程度和惩处手段上,忽然产生一种“遐想”,一个产品有一个好的“姓氏”,才会有真正靠山。如果人们常用的“金龙鱼”食用油,其品牌也能找到一个“金龙鱼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像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一样利剑出鞘,地沟油的结局就是灭顶之灾了。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可以从冒牌羊毛衫的吊牌标价上推算罚金数额,“金龙鱼中级法院”何尝不能从地沟油引起的各种危害上,推算出具有生命意义的“天价”,罚的他们倾家荡产?穿一件冒牌羊毛衫和食用有害的地沟油,哪个危害更大?按照桂阳县农民李清受到的惩罚,对制售地沟油的惩处,法律应该连“杀人”的心都有了。
可惜!查遍了中国地图,竟然没有一个叫“金龙鱼”的地方,当然就不可能有“金龙鱼中级法院”。非亲非故之下,法律就对许多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还无法做到像鄂尔多斯法院那样恨之入骨。看来,这还是有关利益和感情的问题。
其实,从鄂尔多斯法院和“鄂尔多斯”羊毛衫的这份“亲情”延伸开去,在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立场上,法律就是人民的靠山,因为所有有关生命健康的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姓氏”,那就是“人民”。([来源:华声在线][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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