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都还不成熟,正处于探索阶段。 南开大学教授周祖城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p55-p62)]苏勇和谢军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企业的包袱,它能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经济效益、人才吸引力和生存发展环境等几个方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建设(p77-p89)]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经济学家魏思杰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 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 一、为社会提供税收。 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 三、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 张惠、黄群慧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规层,它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存在,具体包括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第二层是利益层,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包括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职工权益,对供应商和销售商诚实守信,保证投资者利益,保护环境。最后一层为道义层,是企业对社会的回馈,包括对资源的节约,对社区居民的责任以及投身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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