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权教育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 ——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支持人权研究机构编写人权培训教材,参与人权培训工作。 ——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权公选课程和专业课程。支持人权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 ——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 ——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更新中国提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参加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首次国别审查的有关合理建议,筹备并积极参加第二次国别审查工作。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视情况考虑邀请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领域磋商与合作。 ——继续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