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ame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rc="http://www.btophr.com/inc/adv_txt.asp" frameBorder=0 width=200 scrolling=no height=260> </iframe> | 刘某为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最近,因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业务量下降,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批准了刘某的辞职申请,并要求他在30天内配合公司交接各项工作,30天期满方可离开公司。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公司发现,刘某在职期间存在谎报差旅费以及其他规避财务制度的情形。公司能否以 “严重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为由辞退刘某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职工,应当对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辞退职工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主要包括:合法制定并对职工产生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程序等。这些证据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缺少其中一项,就有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比较于职工主动辞职,企业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能承担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本案中,如果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大,也不会对其他职工产生波动,公司可以考虑 “放他一马”,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如果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大额经济损失,在职工之间造成不好影响,在公司有完备的制度作为处理依据的前提下,应该严格处理以防后效;如果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大额经济损失,但公司尚无完备的制度规范这种行为,公司有权追回受到的损失,至于是否作出处罚决定应慎重考虑,以防增加不应产生的经济损失。
企业辞退已经提交辞职申请的职工,需要慎重考虑各项风险和成本,运用恰当的方式在进行法制化管理的同时考虑人性化的需求,从而降低用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张真颖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