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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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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0:2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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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在原有基础上作了多处修改,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提高了欠薪垫付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也提高了欠薪企业的违法成本。</p><p>  针对新旧条例的变更以及有关条文的新规定,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制定过程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对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p><p>  欠薪保障基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p><p>  原有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超过了10年历史,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经济发展需求,深圳市对旧条例进行了修改。原条例规定: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成立欠薪保障基金,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按此规定,去年特区内外企业需支付的欠薪保障金为567元和490元。</p><p>  在基金的使用上,原条例规定:欠薪保障基金除了用作垫付欠薪以外,还可用于与基金的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但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欠薪保障费总额的5%.此外,也可用于国家债券等能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20%,投资收益将回归欠薪保障基金。“投资可以使欠薪保障基金实现增值,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有关人士认为。</p><p>  新条例调整了欠薪保障费的收费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缴费标准与原条例规定计算的标准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新条例明确规定: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p><p>  专家解读:降低收费标准以后,欠薪保障基金基本维持在足够周转的水平运行,再用来进行投资增值的意义不大。此外,在选择债券、基金等投资手段上也要耗费不少的人力物力,而且投资都有一定的周期,无可避免会影响欠薪保障资金运转的流畅性,所以新条例严格规定:欠薪保障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p><p>  单位法人及其近亲属被欠薪不予垫付</p><p>  原有欠薪保障条例为被欠薪员工追讨欠薪设置了不少“门槛”,多重限制之下,一些遭遇欠薪且处于劳动关系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经不起折腾,不得不放弃追讨。</p><p>  新条例降低了员工追讨欠薪的“门槛”,要求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两项情形之一,员工就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p><p>  为确保欠薪基金正常运作,真正给有需要的劳动者以保障,新条例还增加了不予垫付的情形: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前项人员的近亲属;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欠薪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累计欠薪数额不足200元的人员,5类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p><p>  专家解读:欠薪保障基金保障的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对以上5类人员的保障没有太大意义,特别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4类高薪收入人员,一方面他们对企业运营不畅导致欠薪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他们的薪酬较高,为他们垫付也会给有限的基金带来压力。</p><p>  在垫付欠薪的数额上,原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必须是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p><p>  对此,新条例不仅延长了欠薪追讨期限,还提高了欠薪垫付的数额。新条例规定:在具体垫付的欠薪数额方面,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p><p>  按照《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最新数据,2007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以此为例,那么垫付欠薪数额每月最高为1933元。</p><p>  专家解读:按照目前标准,劳动者每月最高可拿到欠薪垫付1900多元,已算是比较可观的补偿。经过测算,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垫付标准,能够保证欠薪保障基金的良性运作,足额垫付会给基金带来较大压力。</p><p>  欠薪逃匿将处以垫付数额25%的罚款</p><p>  在提高欠薪垫付金额,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新条例也对不缴纳欠薪保障金的企业和欠薪隐匿、逃逸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大了其恶意欠薪的违法成本。新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劳动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将公布其姓名并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p><p>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p><p>  专家解读:最终出台规定的25%罚款是针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具体到人更具有操作性,减少罚款比例目的是不给欠薪企业造成太大压力,以便其更好恢复生产,也避免其在高额罚款面前采取消极抵抗</p><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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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8-20 08:32:20 | 只看该作者
这份确实还没有去看过呢?
3#
发表于 2009-8-20 08:32:57 | 只看该作者
<p>希望可以起到些作用,而不只是写着好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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