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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理由是:1.丽丽在2008年8月16日已确诊怀孕,自己已经知道有身孕。
2.但在8月27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是本人自愿解除。
3.丽丽也已与公司办理完工作移交,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公司与丽丽属合法解除。
有几个难点:
1,未婚先孕是否享受孕期待遇?
2,解除合同时丽丽是否有受到公司胁迫?公司当时知不知道丽丽怀孕?
3,丽丽是反悔,还是因无奈解除合同后,再去上诉申请仲裁?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享受
请注意前提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不排除个别居心叵测的员工,请注意是反悔,前提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先说我个人的观点:
1,这样的情况恢复什么劳动关系?是自愿离职的,她以为辞职是过家家?
2,离职时,其一未婚者,公司支付了补偿金,无违法。
3,另外,我想问的是,这丽丽是什么时间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的?离职第二天?临产前15天?大个肚子还恢复劳动关系干啥?他老公也真是的。
其实这个命题中已经有很多倾向性的用语,如反悔、协商、清楚反映等等,看完论述后,我们基本上只能得出一个结论。
但对于讨论而言,我们更多的是要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来探讨其他的可能性,不是吗?
同意楼上的观点。
就象一场辩论一样,我们的正反双方都是要有理论依据的,否则就无法辨得起来,而全部一边倒了。
我看这个案例,也许大家都认为是不应该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这样就没有意思了。我们能不能想一想,她的离职是否真的是被胁迫?
其实大家都知道,在去年炒人炒得最猛的时候,大部分公司也不是按辞退来办理手续,而均是让员工主动填写离职申请。所以员工作为弱势群体,是很难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就象楼主所言,所有证据都证明公司是和她协商解除合同的。
那么这个员工怎么办?
有时候想想如果自己就是这样一位员工,在刚怀孕时就被公司以种种手段被逼解除合同,到申请仲裁时却提不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结算工资不签收吧,还担心以后连这点钱都保不住。
挺心寒的。
我认为她还在要家好好休息吧
很明显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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