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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阶段 HR如何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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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2: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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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本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是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由于用人单位的一些疏忽,导致试用期纠纷,反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试用期时间的约定

    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中。其中,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

    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 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之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期限约定违法的情况下,约定是无效的,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双份工资。

    合法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后, 熟悉新环境,认识新同事需要一段时间,熟练业务也需要时间,有的用人单位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这样算下来,一个月、两个月的试用期并不能考察出劳动者是否完全胜任工作,对企业文化是否完全认同,怎样能合理合法地延长试用期呢?

    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的长度可相应的延长。原本签的合同是一年的,可以延长到三年;原本合同期限是三年的,可延长到。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举例说:贾某在离开某公司两年后,重新申请回该公司工 作,并且职位与两年前的职位相同。但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贾某无法胜任工作,故将贾某辞退。贾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根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 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裁定用人单位与贾某约定的试用期为违法约定。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那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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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09:08:34 | 只看该作者
以前签的大多是一年的合同,在08年之后,合同期限明显拉长,这也是为了延长试用时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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