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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控烟条例下月实施 违禁吸烟可当场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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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8-3 11:4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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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9月1日起广州市公共场所将全面控烟,违禁吸烟者小心被处罚金。昨天上午,广州市人大举行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严格划分了“禁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违反并不改正者可罚50元,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等场所将进行限烟。李力在解释条例条文时表示,执法部门不得只罚民不罚官,同时她呼吁市民要自觉守法。

  文 记者周祚

  实习生黄楚曦

  发现违禁吸烟者:

  可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

  条例规定,若发现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有人违禁吸烟,市民可以上前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向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投诉,要求一同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控烟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管理者,可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条例》规定了处罚措施: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营管理者应该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必须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州有200万烟民执法困难

  在广州,据一项数据表明,吸烟人群在两百万以上,而根据控烟条例,作为执法主体的爱卫会,下属的爱卫办工作人员仅十几名,面临着执法难的同样困境。

  在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爱卫办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市爱卫办统一接受群众举报有关违反控烟条例的举报,市民可以通过拨打“12319”热线进行相关的投诉。不过,该负责人也承认,执法人员少确实是现实中存在的难题,但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他们会将情况尽快反映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并作出回应。

  违禁吸烟可当场罚款50元

  《条例》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违禁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每年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条例》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以下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条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限制吸烟”包括五类场所:

  条例规定四类经营场所及室内工作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五、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诸位烟雾兄可不得随心所欲抽烟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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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8-3 15:49:36 | 只看该作者

禁烟好啊...最好全部禁,取消烟这个东东更好。

3#
发表于 2010-8-3 16:20:4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zeng_yuan在2010-08-03 15:49:36的发言:

禁烟好啊...最好全部禁,取消烟这个东东更好。

呵呵[em148]

我没啥意见,呵呵,但可能别人会有意见,呵呵,慢慢来

4#
发表于 2010-8-3 16:24:10 | 只看该作者

我不喜欢别人在车上吸烟,躲都没法躲。

本来空间很小了,又很闷,特别是现在这种天坐汽车,若有人在我旁边或前面吞云吐雾,真想上前教训一顿。

5#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08:47:53 | 只看该作者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中华九百六十万,烟绕东西南北中。

6#
发表于 2010-8-4 10:05:18 | 只看该作者

只是可惜了一首好诗[em168]

[em127]
7#
发表于 2010-8-4 20:31:20 | 只看该作者
客人审核来了,工厂还敢不敢罚啊?这个可以当作法规执行?相信工厂不敢吧!
8#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09:05:03 | 只看该作者

南都讯 记者周昌和 昨天,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深圳控烟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草案提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可以处以50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以2万元罚款。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期为8月20日。

禁烟场所不禁烟经营者可罚3万

相比1998年《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此次禁烟范围增大。具体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供少年儿童教育或活动的室内外区域;各级各类学校的室内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的室内区域;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校巴和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内部及其售票厅、旅客等候室和室内站台等。

其中,“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列入禁烟场所值得关注。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控烟条例》里没有这一条,但将“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商场、书店”之类详细场所列入禁烟场所。

《深圳控烟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履行禁烟管理职责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类公共场所设一年过渡期

与广州不同,在此次禁烟条例中,深圳没有设立限制吸烟的场所,只是给三类公共场所设有一年的禁烟过渡期。如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洗浴、桑拿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

《深圳控烟条例》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在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的过渡期内,可以自行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过渡期满后,这些场所的室内区域也禁止吸烟。

难判是否成年应要求出示身份证

此次《深圳控烟条例》显然吸取了旧控烟法规的教训,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分工,市政府设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

罚款额也有了大幅跃升。此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劝阻,并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罚款。而在广州控烟条例中,禁烟场所吸烟可罚50元。

此外,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将处以2万元罚款。

背景

旧控烟法规实施12年未开出一张罚单

早在1998年11月1日,深圳就曾颁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当时规定,在医院等禁烟场所里,抽根烟可以罚款20元。可是,12年来卫生部门并未开出一张个人罚款单。卫生部门曾分析原因称,根据1998年特区控烟条例规定,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该部门并不具备该项行政职能;而且处罚力度太轻,20元的违法成本太低。

广深控烟条例比较

深圳:在禁烟场所吸烟可罚500元。“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列入禁烟场所,未设限制吸烟的场所,只是给三类公共场所设有一年禁烟过渡期。

广州:在禁烟场所吸烟可罚50元“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商场、书店”列入禁烟场所,设有限制吸烟的场所。

——广州50元,深圳500元,看来,深圳还是要比广州大方一些哩!

9#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08:58:46 | 只看该作者

四川眉山东坡区规定科级干部未戒烟不得上班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规定全区正科级干部未戒烟不得上班!

——领导干部,理当以身作则,身先士卒!

10#
发表于 2010-8-13 16:42:0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些烟民该怎么办?太残酷了吧!总得有个地儿让那些工戒不掉的烟民过把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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