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关于政府是否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学术界、企业界对此问题看法不同。
不愿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人士理由如下:编制社会责任报告需要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在内的各种资源、接受公众监督、投资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市场反应有所不同等。
而那些愿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人士则认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表明自身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更好的供应商、更负责任的员工等。
正因为学术界、企业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同,所以,世界各国在是否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存在差异,如法国、南非、英国等国就持强制披露观点。
那么,我国是否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呢?我认为应当逐步强制要求企业披露。
可持续发展的国家制度背景要求企业披露CSR信息
我国目前的基本国策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法》的条款之一,表明了其地位的提高。
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第二章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在"第六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还专门对发展循环经济、保护修复自然生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强化资源管理进行了详细的举例和说明。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国策之外,各个省市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台湾省的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12月19日要求台湾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8年11月25日发布了《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深圳市正在审议中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中指出,深圳市将建立健全八大机制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评价机制;江苏省常州市政府从2007年开始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
200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第一个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的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得到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高度评价。《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重点把握的三项原则和重点实践的八个方面内容,使央企成为中国履行社会责任的先锋群体,引领中国企业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4月2日,《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和《关于倡导并推进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由此带动了各行业协会纷纷推出具有行业特点的指引、指南或意见。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
由此可见,从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规定,到各个地方政府的举措,再到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政策,都表明我国的制度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制度环境的变迁是促进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有效的工具。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将表明企业是否与国家、地方政府的大政方针、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可以使政府、公众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使企业自觉接受监督。
责任投资和研究机构需要企业披露CSR信息
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各类社会责任指数很多,只有那些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才可能被编入社会责任指数,伦理投资者会关注这个指数中的公司;例如,美国的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英国的NPI社会指数等。
布兹比和法尔科(Buzby, S.L., Falk, H. ,1978) 向250名共同基金经理发放问卷,回收了102份有效问卷,问卷结果表明,这些基金经理在投资时确实考虑了社会责任信息。
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积极鼓励中介机构和研究机构开展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并且在2008年1月2日推出了"泰达环保指数"。
2008年3月28日,我国第一个社会责任投资产品--兴业社会责任基金开始正式发售,基金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该基金在选择投资企业时,不仅关注其财务业绩方面的表现,同时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出现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
在实证研究方面,李正(2006)、沈洪涛、杨熠(2008)等学者的研究发现,投资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具有市场反应的。
全球化进程也要求国内企业披露CSR信息
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外的一些进口商要求我国的企业必须通过劳工标准(SA8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等社会责任体系认证才同意进口我国的货物。
在我国,尽管SA8000还不是强制性标准,但如果国外的进口商实施这类标准,将对我国贸易产生较大影响。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两百家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这项审核,才能与它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例如沃尔玛、雅芳、家乐福等。有调查显示,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在购买消费品时都考虑这些标准。再例如,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为跨国公司供货的企业已经接受了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
此外,不同国家的进口商也有自己相应的社会责任标准,同样限制着我国那些社会责任记录不良企业的出口贸易。例如,德国进口商协会已经制定了《社会行为准则》,规定德国进口商应对其国外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
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称,"近年来,发达国家提高环境标准,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仅欧盟在机电和家具领域提出的环保新要求,就使我国每年损失130多亿美元贸易额。"因此,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表明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所做的努力和贡献,可以使国外进口商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审查之前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更加有利于获得国外进口商的认可。
国外强制企业披露CSR信息渐成趋势
法国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中,要求所有在第一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在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强制披露社会和环境信息,这个规定建立了指标体系,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会、人权、社区参与问题等信息。
在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Johannesburg Stock Exchange )要求所有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在2002年披露一类非财务信息--《综合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在英国,1985年修订的《公司法》就要求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雇员相关的信息。英国政府要求所有的英国企业在2007年年底开始必须强制报告公司的社会和环境情况;在2009-2013年的过度期内,超过250名员工的企业还必须接受男女平等薪酬方面的强制审计;在过度期之后,因平等薪酬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来解决。
此外,欧盟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由来已久。欧盟早在1996年9月就颁布了《综合的污染控制与防治指南》,该规定对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要求那些重污染的企业向欧洲委员会报告污染排放数据。
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态势还在增加,例如,2009年1月,挪威政府宣布将修改《会计法》,要求企业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业绩方面的信息;2009年1月,丹麦议会要求丹麦最大的几百家私营和国有企业自2010年起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社会和环境信息。
2009年3月,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呼吁各国政府要求企业报告环境、社会和治理情况。
强制企业披露CSR信息不违背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披露不涉及商业机密;披露将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披露所产生的收益要大于成本。
那么,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否会达到上述三个原则呢?
首先,根据李正(2007)的研究,社会责任信息并不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国外很多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种类比我国目前界定的种类还要多,内容更加具体。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企业员工、附近社区的居民、投资者等具有重要意义,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将影响到上述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例如,矿工如果知道企业的抚恤金很低、事故发生率较高、安全措施不足,他可能会选择辞职,即使在当地找不到替代的工作,也可以去外省市打工,不至于为了很少的抚恤金而送命;社会责任投资者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很差,不对其进行投资等。
再次,强制企业披露CSR信息,并不就是强制企业编制CSR报告,只需要以描述性的信息为主,就可以使利益相关者了解相关的信息。即使需要编制复杂的社会责任报告,也并不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
因此,综合来看,披露所产生的收益大于披露所带来的成本,尤其是从总体社会收益来看,远远大于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成本。
国内两大证券交易所开强制披露先河
目前,我国正在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强制披露问题。
而对强制披露的探索和试点,是因为先期开展的自愿披露其结果并不乐观。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9月25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并要求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仅仅是鼓励深交所上市公司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还不是强制要求,而我国企业披露的情况很不乐观。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740家,2007年只有3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6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的披露情况也不乐观,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共有4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
可见,在没有强制披露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非常低。而所有需要社会责任信息的利益相关者都要在企业的年度报告的不同部分(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公司治理等部分)进行艰苦的搜寻;而搜寻到的社会责任信息又有可能并不是该企业全部的社会责任信息(即部分企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2008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向各上市公司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纳入到"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在2009年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做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试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做出了相应的行动,它要求所有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在2009年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可见,我国政府在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采取了逐步试点的方法。但是,这些强制披露单位还不是以重污染行业、高危险行业为主。
例如,"深圳100指数"的样本公司是深圳市场A股流通市值最大、成交最活跃的100只成份股,代表了深圳市场A股最核心的优质资产。而"上证治理板块"则是上证A股中公司治理较好的199家公司。
根据前文所分析的五条原因,我们认为,我国应当考虑强制重污染行业、高危险行业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逐步开展社会责任信息的抽样审计。
当然,我国上交所、深交所目前所进行的强制披露要求已经是创举,我们期待着重污染行业、高危险行业乃至所有上市公司都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代的到来。
(作者:李正) 文章来源:WTO经济导刊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