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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到了必须修改的最后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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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1:4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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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劳动者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和福利。他们声称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提要:我愿意在此提醒执政者,劳动合同法是政策性和政治性极强的法。经济滑波,国际金融危机是重要因素,但劳动合同法难辞其咎。法律错了,必须修改。我支持提高劳工待遇,但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从何而来?国家应当割谁的肉补劳动者的疮?我早就回答过:“那就是割超额利益所得者的肉,补弱势群体的疮。超额利益所得者在哪里?在权力者那里。

  对于劳动合同法,我一向持批评态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早在2007年11月,针对华为大规模裁员一事,我就发表评论认为,华为“不过是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我抨击劳动合同法的坚定信心从何而来?文中已有说明:立法者们无视国情,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制定了法理上讲不通,实际上难实行的法律。立法者们声称,本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他们又是如何立法的呢?他们一方面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另一方面,又金、保证金,而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这些条文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对于劳动合同法,我一向持批评态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早在2007年11月,针对华为大规模裁员一事,我就发表评论认为,华为“不过是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我抨击劳动合同法的坚定信心从何而来?文中已有说明:立法者们无视国情,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制定了法理上讲不通,实际上难实行的法律。立法者们声称,本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他们又是如何立法的呢?他们一方面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另一方面,又金、保证金,而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这些条文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该文发表不久,2008年1月,针对珠三角企业大量倒闭的报道,我发表“劳动合同法:热泪盈眶地读,满腹心酸地用”一文。文中我设问:“为什么一部让劳动者读起来热泪盈眶的法律,实施起来,最终却让企业和劳动者双双泪流满面?谁最终会从这部法律获益?”我给出的答案是:“本法不能摧毁的是真正的黑老板,本法可能摧毁的是守法的企业家。本法最大的获益者既不是劳工,也不是企业,而是劳动部门!当企业无法守法而大面积违法时,劳动官员们就可以高调地选择性执法。我敢断言,城管之外,“劳管”们正在茁壮成长!”

  两篇文章发表后,社会反响强烈。鼓掌欢呼者,痛心疾首者……。令我最为遗憾的是,批评者们总是从“政治高度”指责我,封我为“资本家的代言人”,说我“不懂中国国情”……,没有人从法律和法理上对我进行具体而肯切的批评,而这恰恰是我内心所深望的。

  有一次,我当面请教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权威专家:“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既不设法定违约金,又禁止双方约定违约金?法律允许劳动者无条件辞工,如果劳动者们集体辞工,这是不是鼓励罢工?我国又没有罢工法规范……”这位专家很诚实地说:“关于违约金,当时确实没有想到这么多。关于集体辞工等于罢工,看来确实要研究……”如此重要的法律条款,起草者没搞清楚,就敢于递交立法机关!我听到回答后,内心长叹。

  我还请教了一位参与立法的著名律师:“劳动合同法为什么禁止双方约定违约金,这是不是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劳动者单方辞工,法律为何不作有效限制?”他的回答是:“劳动者不愿意履行合同,如果强制履行,违反人权。国外发达国家的劳动法,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合同自由不再是劳动法的原则”。因为专业所限,我不知发达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实情如何,我只是愤愤地想:“发达国家如此,但我们是发达国家吗?不能强制履行,难道不能要求赔偿吗?如果双方没有选择的自由,本法应当称为《劳动管理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

  今天早晨,我百度了一下,搜到2008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协管员招聘简章》,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招聘60名劳动监察协管员”。看来劳管们已经茁壮成长。

  有一次,在一个小规模的立法研讨会上,我又领略了工会机关工作人员那种自我扩权的冲动。他们反对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理由是企业的调解工作应当全部由工会负责,劳动合同法已有规定……。对此,我迎头痛击:“企业发生的纠纷,都是劳动合同纠纷吗?员工之间的性骚扰,是劳动合同纠纷吗?”

  我愿意在此提醒执政者,劳动合同法是政策性和政治性极强的法。经济滑波,国际金融危机是重要因素,但劳动合同法难辞其咎。法律错了,必须修改。不要指望可以苦口婆心地劝企业不裁员;不要指望通过政府不作为的方式,让本法“默默地淡化”。这是一部劳动者可以自我运用的法律武器,其对企业、劳工、国家的杀伤力,万勿低估。要防止劳动管理部门、工会借劳动合同法自我利益化,设权寻租。我国自上而下一体化的工会,作为一支潜在的政治力量,要站在政治高度予以慎处。据说,美国底特律的汽车企业,就是被垄断并官僚化的工会搞垮的。我不知道,这个信息确切否?

  我愿意在此提醒劳动者:说好话给你听的人,不见得就是好人。企业与劳工唇亡齿寒。我支持提高劳工待遇,但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从何而来?国家应当割谁的肉补劳动者的疮?我早就回答过:“那就是割超额利益所得者的肉,补弱势群体的疮。超额利益所得者在哪里?在权力者那里,在依靠权力获得不法利益者那里,在依靠自然资源垄断获取暴利者那里……”。最近,我觉得向富人开征遗产税是个好办法。

  我一直在想,如果法律不作调整,什么是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最后一枪:死给你看?不死不活给你看?……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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