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305|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实施 醉酒出事不算工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30 10:0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实施 醉酒出事不算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实施

因工死亡补助翻番

醉酒出事不算工伤

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昨日,市人社局解读相关政策时称,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了,有望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而对市民关心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应酬陪酒出事算不算工伤”等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此次条例修改的我市参保职工受惠者达260万。

因工死亡

全国“同命同价”

旧规:按当地平均工资算

新规: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望达34.35万。市人社局副局长王安石介绍,目前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限为15.8万,按照新条例我市的工亡补助金有望提高12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有所提高,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补助。

上下班工伤认定

还要看责任

旧规: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

新规:非本人主要责任才算工伤

对于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新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这一规定在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事故责任的认定。”市人社局提醒市民注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即使有伤亡也不能算工伤。

醉酒伤亡

不算工伤

旧规:“酒烈士”算不算工伤存争议

新规:明确规定不算

3年前,南京某中学一名会计因陪劳动部门领导喝酒后猝死,学校打算为猝死会计申请工伤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在此次修改中,这一问题也有了明确答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每天“报销”8元

住院伙食费

旧规:住院伙食费、外地就医交通

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规: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新条例规定,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既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也可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针对这项调整,我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在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前,从下月1日起采取临时过渡办法: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8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此外,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也可垫付,其中途中伙食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住宿费每天100元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市外就医的交通费用有所限制,包括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

看看这些情况算不算工伤

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解答:算,费用由单位支付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解答:算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抢险救灾中伤亡

解答:算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有雇工的个体户需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 杨娟 实习生柏云辉

买社保门槛降低了

个人可选40%缴费基数

本报讯昨日,市人社局传出好消息:为让更多低收入者加入参保大军,扩大中小企业参保覆盖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低收入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将由现在执行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降低到40%。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假设某职工月工资900元,按照以前最低要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费的话,则每个月个人需缴纳123.92元养老金(2580元(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60%)。在假设全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明年缴费基数门槛的降低,该职工只需月缴纳82.56元(2580元×8%×40%),相比之下每个月少缴纳40余元,企业的缴费也会相应降低。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市民,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于下月20日前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申报。

记者 杨娟 实习生柏云辉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发表于 2010-12-30 10:51:28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可选40%缴费基数

这个倒是才听说,要注意了。

3#
发表于 2010-12-30 16:22:2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chuhanchen在2010-12-30 10:51:28的发言:

个人可选40%缴费基数

这个倒是才听说,要注意了。

这只是重庆市的地方规定吧。
4#
发表于 2010-12-30 16:57:36 | 只看该作者
重庆的规定不错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3 08:57 , Processed in 0.148664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