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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是否可以对张某提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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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5-13 18:3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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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已婚的张某与未满16岁的花季年龄的小玲(化名)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事发后,小玲将此事告诉了她的母亲李某会,李某会没有及时报警,而是找来亲戚找张某“私了”,他们将张某带到了一家酒店后进行殴打,交出“赎金”后的张某马上报警,小玲的母亲、堂叔和叔叔等人先后被警方逮捕。

  近日,顺德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了小玲的堂叔和叔叔有期徒刑,小玲的母亲目前也已过堂,正等待宣判。 

  女儿声称被遭“强奸” 母亲找人“私了”

  去年2月17日,顺德区龙江镇一间出租屋内,29岁的已婚四川男子张某,与未满16岁的老乡小玲发生了性关系。虽然张某坚称小玲是自愿的,但小玲却坚称遭到了“强奸”。

  小玲将事情告诉了母亲李某会后,李某会不但没有报警,反而找到小玲的堂叔曾某举等人商量,大家认为应让张某赔钱了事。次日,李某会和曾某举、曾某华等五六名男子去到张某租住的顺德区龙江镇某出租屋,将他拉上一辆小汽车,带到当地一家酒店。

  曾某举等人先对张某一轮殴打后,威胁说如果事情得不到解决就要报警告他强奸。张某只好表示愿意给李某会3万元。2月19日凌晨2时许,张某被逼写下强奸小玲的经过,并将身上的1000元交给李某会。

  找来“老大”讨债张某报警

  之后,张某分两次给了曾某华和李某会10000元。因李某会等人此后并没有收到“余款”,李某会就到南海区罗村镇找到“老大”周某帮忙收钱。

  同年4月27日,万某等多人在征得周某的同意后,强行将张某从顺德带到南海的一家宾馆房间并进行殴打。周某称,张某一定要赔3万元才能放他离开。张某让其家属凑3万元交给周某。

  当天被放行后,张某立即坐车到龙江派出所报案。多名涉案人员随后被警方逮捕。

  日前,顺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举、周某等三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此外,小玲的母亲李某会也被控涉嫌非法拘禁,近日已在法院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双方说法:

  小玲父亲:张某曾下跪求不要报警

  小玲的父亲曾某近日联系到本报记者。曾某拿出一份印有小玲手指纹的报案材料给记者,称里面记录了小玲被张某实施强暴的过程。

  小玲在报案材料中称,事发当天,张某把小玲等几个老乡带到一间出租屋玩,其后两名老乡“神秘”离开,只剩下张某和小玲在屋内。张某于是将房间门反锁,就扑过来要强奸她。小玲不从,张某就马上拿出一把刀对着她,并顺手给了她两个耳光,还恐吓要杀了她。小玲最后只能就范。

  至于为何当时没有及时报警,曾某称,张某后来曾跪在地上请求小玲的母亲不要报警,说他一时糊涂伤害了小玲,愿意私了,并赔偿小玲的精神损失。考虑到小玲今后的声誉,小玲的母亲要求在张某保证不向外张扬的前提下,最终同意张某用钱赔偿损失后不报警抓他。

  张某:早已交往并发生关系

  对于小玲举报“张某强奸”的说法,张某向记者全盘否认,他认为小玲是被她家里人打骂之后,被逼捏造出假口供。而且,小玲报警的时间是在警方将他的亲人抓获后,这也非常可疑。

  “小玲一直对我有情意,我也对小玲有好感。事发前,我们已经在龙江交往有三个月,其间我们也发生过性关系。”张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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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5-13 20:07:59 | 只看该作者
这方面的法律我还真不懂。但认为张某实不应该,一个连十六岁都没有的女孩子,不管自愿还是非自愿,即使心理再早熟,又能懂什么。
3#
发表于 2011-5-14 16:41:16 | 只看该作者
双方都做得不对,或者说都是法盲!
4#
发表于 2011-5-15 21:59:47 | 只看该作者
放在这里讨论,好象不太对。呵呵。
5#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11:17:26 | 只看该作者

时事新闻当然要放这里。

对于性,我还没去翻过中国的法律。

但在澳洲,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对方是否愿意,都可以判刑。

记得在美国影剧里也提到过,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对方是否愿意,也是按例进行判刑。

而在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保护法里,却没有明文规定。

6#
发表于 2011-5-16 11:33:04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也是犯罪的,刑法有。

7#
发表于 2011-5-16 11:43:02 | 只看该作者

在国内,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

8#
发表于 2011-5-16 11:44:57 | 只看该作者
案中人是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有罪无罪都问心有愧!
9#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11:50:0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CSRA在2011-05-16 11:33:04的发言:

在中国也是犯罪的,刑法有。

没有,只有强奸罪,没有具体规定。

以下内容引用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发表于 2011-5-16 12:27:04 | 只看该作者

嗯,确实也是,只有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但十四至十八岁(未成年人)没有明确规定。

前段时间好象有报道有哪些政府官员专门钻这个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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