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四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上述规程第2、3、4条规定了简单压力容器的定义、参数和范围要求;第41、42条明确了该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出厂前须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并获取检验书;第43条说明了此类压力容器在使用寿命周期内不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和申报定期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