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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类型:EN、TS、TR、C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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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6:4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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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是欧盟按照 83 / 189 / EEC 指令 ( 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 正式认可的欧洲标准化组织,专门负责除电工、电信以外领域的欧洲标准化工作。 CEN 的标准是 ISO 制定国际标准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欧盟市场上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

 

      一、CEN 标准的类型

 

      CEN 标准 (deliverables) 的类型有欧洲标准 (EN) 、技术规范 (TS) 、技术报告 (TR) 和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早期还有欧洲预备标准 (ENV) 和 CEN 报告 (CR) 。现在的 CEN 标准目录中仍可见一定数量的 ENV 和 CR ,这些 ENV 和 CR 将逐渐被转化为 TS 和 TR ,或者被废止。

 

      1 .欧洲标准 (EN)

 

      欧洲标准 (EN) 由 CEN 技术委员会 (TC) 或 CEN 技术局任务小组 (BTTF) 起草,由 CEN 技术局 (BT) 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s) 。欧洲标准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欧洲标准制定必须经历征求意见阶段和投票阶段,即标准草案要向国家成员正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通常为 5 个月。 TC 或 BTTF 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草案,再由 CEN 管理中心散发给国家成员正式投票,投票期限通常为 2 个月,如果赞成票的权重大于或等于 71 %,则由 BT 批准该草案为欧洲标准。欧洲标准必须以 CEN 的三种官方语言 ( 英、法、德语 ) 同时出版,各国在实施欧洲标准时可视本国需要将其翻译成本国语言,但必须完全等同,不能有任何偏差。欧洲标准在 5 年内必须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欧洲标准的勘误表或修改单。

 

      欧洲标准是 CEN 各类标准中执行力最强的一种,各国必须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并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一旦某项欧洲标准立项,所有国家标准组织在没有得到技术局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允许制定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也不允许修改现有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这种义务被称作“停止政策” (Standstill) ,以便各国将精力集中到欧洲标准的起草和协调上来。但是欧洲标准的属性是自愿性的,即对于生产商来说是自愿执行的,生产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可以不遵守欧洲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欧洲标准相当于我国的推荐性标准 (GB / T) 。

 

      标准的代号放在欧洲标准编号的前面,如:英国国家标准 BS EN 71 : 2003 、法国国家标准 NF EN 71 : 2003 、德国国家标准 DIN EN 71 : 2003 。

 

      另外, CEN 制定的欧洲标准中有一部分是协调标准 (Harmonized European Standard) 。协调标准是由 CEN 依据欧盟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制定的欧洲标准。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同之处在于:协调标准是直接支撑欧盟指令实施的技术规范,其标题、代号及其对应的新方法指令等信息都需要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 (OJEC) 上。 2006 年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制定的协调标准有 1 825 项,还有 600 项协调标准正在制定中。

 

      2 .技术规范 (TS)

 

      技术规范 (TS) 是由 CEN 的 TC 或 BTTF 起草并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s) 。当一个技术文件将来可能成为欧洲标准时, CEN 将其批准为技术规范 (TS) 。下列情况的技术文档可能会批准为技术规范:

 

      (1) 欧洲标准草案没有获得足够的赞成票时;

      (2) 对欧洲标准草案是否达到一致 (Consensus) 还存在质疑时;

      (3) 标准所涉及的技术还不够成熟时;

      (4) 有别的原因阻止将标准草案立刻批准为欧洲标准时。

 

      技术规范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技术规范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规范的存在,但不需要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技术规范在 3 年内必须复审一次,第一次复审的结果有三种:新版技术规范、废止或通过正式投票转为欧洲标准。如果技术规范在第二次复审时,仍然不能转为欧洲标准,则废止该技术规范,也就是说技术规范的最长寿命是 6 年。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勘误表,但是不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修改单。如果要在我国国家标准类型中寻找对应的类型,那么就是指导性技术文件 (GB / Z) 。

 

      3 .技术报告 (TR)

 

      技术报告 (TR) 是由 TC 、 BTTF 或 BT 批准的有关标准化工作技术信息的资料性文档 (Informative Document) ,它不适合作为欧洲标准或技术规范出版。例如,一项技术报告可以是 CEN 国家成员标准化工作的调查数据,也可以是反映其他欧洲组织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信息,或者是就某一特定主题的国家标准最新信息。

 

      技术报告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技术报告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与欧洲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的是,这种投票是简单多数投票,不用考虑赞成票的权重。技术报告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也不需要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报告的存在。技术报告的有效期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勘误表,也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版,但不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单。

 

      4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是一个更快更灵活的标准化产品,由 CEN 研讨会批准,反映了参加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所达成的一致性。 CWA 被引入的最初是为了满足信息通讯领域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在, CWA 用于 CEN 的所有标准化领域。 CEN 研讨会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参加者为任何对标准制定感兴趣者,不要求一定是国家代表,也没有地域限制,因此 CWA 的起草者可以来自世界各地。 CWA 的制定不需要向各国标准组织正式征求意见,只要参与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达成广泛的一致即可被批准。 CWA 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像 TS 和 TR 一样, CWA 不具有欧洲标准那么高的执行效力,即 CEN 成员没有将 CWA 采纳为国家标准的义务。 CWA 的有效期为 3 年, CWA 到期时, CEN 管理中心征求起草该 CWA 的研讨会意见,要么废止,要么成为新版 CWA 。

 

      CEN 的标准类型与 ISO 的标准类型大致对应,如: EN 对应 ISO , CEN / TS 对应 ISO / TS , CEN / TR 对应 ISO / TR , CWA 对应 IWA( 国际研讨会议 ) 。 ISO 的 PAS(Public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可公开提供的技术规范 ) 在 CEN 系统中没有对应的标准类型。

 

      二、CEN 标准的分类统计

 

      到 2006 年底, CEN 标准的总数达到 12 357 项,其中技术规范 (TS)289 项、技术报告 (TR)133 项、研讨会协议 (CWA)260 项、欧洲预备标准 (ENV)202 项、 CEN 报告 (CR)120 项、欧洲标准 (EN)1l 353 项 ( 包括 641 项修改单 ) ,因此如果不计修改单, 2006 年底 CEN 制定的欧洲标准数量为 10 712 项。在这些欧洲标准中有 1 825 项是直接支撑欧盟指令的协调标准。

 

      2006 年, CEN 批准发布了 1 472 项标准,其中欧洲标准 1 287 项、技术规范 101 项、技术报告 53 项、研讨会协议 31 项。另外, 2006 年底, CEN 还有 3 510 个工作项目正在进行中,其中包括 600 项协调标准制定项目。

 

      CEN 管理中心 (CMC) 本身并不销售欧洲标准,所有的 CEN 标准都需要从 CEN 国家成员 ( 各国国家标准组织 ) 获得。

 

      CEN 批准发布的欧洲标准主要覆盖了 15 个领域,具体为: (1) 化学:主要包括碳氢化合物燃料、生物燃料、胶粘剂、民用爆炸品等; (2) 建筑和市政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建筑用产品、材料和装备、防火、土工织物等: (3) 家用物品、运动和娱乐:主要包括玩具、体育、运动及运动场所设备、纺织品、烟火等: (4) 环境: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废物填埋和生态标签等; (5) 食品:主要包括食品成分分析、动物饲料、质量保险、食品包装和运输等; (6) 通用标准:主要包括认可、认证、试验,以及照明、声学和振动等; (7) 医疗:主要包括医疗设备、注射和诊断设备、眼睛和牙齿健康用的材料和设备等; (8) 职业健康和安全:主要包括个体防护装备,如保护耳朵、眼睛和呼吸道的装备等; (9) 加热、制冷和通风:主要包括燃气用具、燃油设备、固体燃料设备、冰箱、热泵等; (10) 信息社会:主要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电子欧洲计划等; (11) 材料:主要包括钢、铜、铝、铅、锌、锡,以及纸张、皮革、纤维和塑料等; (12) 机械工程:主要包括机械安全、压力设备、锅炉、管道、油箱等; (13) 服务:主要包括用来规范合同和培训的标准,如在运输、旅游和邮政服务时需要签订合同和适当的资质培训; (14) 运输和包装:主要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的互操作性、航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废包装等; (15) 公用事业和能源:主要包括水汽供应、电力工程、热电联产、废水处理、太阳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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