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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改名到底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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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7:1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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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发:农民工改名别换汤不换药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徐大发

“农民工”称谓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新闻近日被炒得火热,广东还率先取消了“农民工”称谓,如东莞市就把“外来工”正式更名为“新莞人”。虽说这些做法很好,能够避免形式上的一种“歧视”,但若光有个形式,改叫什么名都是换汤不换药。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也是城市最基层的建设者。一段时期来,城乡二元结构制度造成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低等现象长期存在,农民工的巨大付出与理应获得的收入严重不对称,不成正比,急需解决。

光给农民工改名还不行,更重要的是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制度上保证外来工得到与本地市民相当的待遇和实惠。贵州省近期出台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颇有值得借鉴之处。草案规定,外来工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权利,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可以在本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可以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等等。

制度才是“保护伞”,没有制度和收入的保障,农民工的辛勤劳动依然难以得到所在城市的承认,建设的依然只是“别人的城市”。要让农民工扎根下来安居乐业,在人格尊严和精神生活方面与本地人享受平等,绝非一朝一夕。不然那首“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埋在春天里”,也不会这样催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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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7:17:28 | 只看该作者

南都社论:告别“农民工”,迎来新居民

不久前,农民工输入大省广东和农民工输出大省河南的省委书记,都提出将适时取消“农民工”称谓,两大与农民工极其关联的省份省委书记的共同呼吁,直接引发了社会舆论对于城乡二元体制去留问题的又一次大讨论。判断这场日益兴起的讨论是否能够最终彻底撼动构成城乡之间沟壑的户籍制,目前为时尚早,但从社会稳定与国家保持长久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相信城乡居民的平权时代必将到来。

“农民工”这一称谓大抵来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官方和媒体说法,出现这样的称呼,一个隐藏的背景是国家对于个体流动采取较为严格的控制。改革开放之前,人口的流动主要源自政治动员,但在1978年之后,市场成为人口流动的主要动力。这是因为个体迁移的权利被逐步放开,加之农村联产责任承包制实施之后,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与城市工业发展的用工需求形成对接,从而引发了从农村到城市,从中西部到东部的两股人口流动潮流。

起初,面对这样大量的流动人口,政府与城市居民都出现过恐慌,但紧接着由于来自农村的劳动力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政府和城市人开始体会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廉价优势,便在具体政策上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到如今,任何一个城市一旦没有了农民工,“瘫痪”几成可能。

不过,政府在允许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同时,并没有给予其相应的权利。当然,对于早期的50、60后农民工来说,他们并不期待永久驻留在城市中,只是希望在获得不错的收益之后回家生活。但随着70、80、90后农民工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年轻务工人群已经适应了城市的生活,对于他们来说,从儿时记事起便开始凋零的农村已经没有了自己的舞台和空间。不过,悖论在于,当他们觉得自己应该属于这座城市的时候,城市人乃至整个社会舆论却给他们贴上了“二代农民工”的标签。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称谓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认同,“农民工”的叫法显然是一种城市人面对“他者”的态度。尽管这些年轻人同样使用着Q Q和微博,穿着李宁或者安踏,但城市人在面对他们的时候,目光流露的依然是一种“我是城里人,你是农村人”的感觉。这种社会认同层面的分歧肇始于新中国成立初就建立的城乡二元体制,随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进行,农村务工者在城市的地位一直被低置,使得整个主流社会的心理已经接受了这样一种认同沟壑的存在。更为无奈的是,更多的城市人已经将此状态视做天然,将被扭曲的社会认同当做理所当然。

因此,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不平等社会待遇了社会认同的割裂,而被扭曲的社会认同又巩固了不平等的社会待遇。

但不平衡的状态不可能得以一直持续,年轻一代的农民工在备受融入城市的煎熬时,并不会一味服从社会制度的不平等。社保、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上的权利,以及社会的接纳程度,都成为新一代农民工争取的目标。按照社会抗争的研究,这种暴力的施加并没有具体原因,而往往归属于一种情绪泄愤,一种纯粹的不满的表达。

这样一种局面给出的警示是,如果二代农民工的权利呼声不能得到满足,这一群体的身份认同危机将会进一步激化。而功利地看,上述群体将从原先的廉价劳动力转使城市陷入动荡的不稳定因素,对于政府和城市居民而言,这是绝对不愿意看到的。而要避免悲剧的发生,不但要在称谓,即体现社会身份认同的层面弥合这一沟壑,更需要在制度上赋予平等的权利,使其成为城市的新居民。惟有如此,农村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同危机才得以解决,城市乃至中国的长治久安与健康发展才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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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7:19:48 | 只看该作者

熊易寒:农民工的权利由消极向积极转变

熊易寒:农民工的权利由消极向积极转变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熊易寒

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

《意见》提出,农民工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即可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等职务。凡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听取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在笔者看来,这一文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首先,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在我国的沿海地区,尤其是大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已经出现“人口倒挂”的局面,即外来人口在人数上已经超过本地居民。然而,地方政府提供给该地区的公共服务,却是以户籍人口为依据的,譬如,警力的配备,公务员的数量,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公共财政的投入,都是与户籍人口挂钩的。进入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村移民,并不能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公共福利,在城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11年下半年,笔者对某地1187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在当地务工期间,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和层次的选举。95%的受访者未参加过居住地居委会选举,98%的受访者未参加过人大代表选举,86%的受访者未参加过单位内部选举,85%的人未在家乡参加过村委会选举。

农民工被排除在政治参与和公共服务体系之外,既缺乏权利资格,也没有福利保障。不仅如此,他们往往还被当成是潜在的犯罪者或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地方政府将农民工排除在“我们的”城市之外,从管理者的角度、特别是从一种对城市稳定性的忧虑和对本地生活标准的维护立场出发,而对农民工本身的福利或需求则没有考虑。近年来,农民工开始主动地提出权利诉求,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2008年我国相关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693465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1214328人,案件数量和人数分别为1996年的14.4倍和6.4倍。

其次,社区应当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要平台。

问卷调查还发现,只有24.4%的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3.7%住工地工棚,有62.2%的农民工选择与他人合租房屋或是独立租房(有43.2%住在独立租赁的住房,19%与人合租住房)。农民工的居住空间将逐步由集体宿舍和生产经营场所转向社区,这一方面意味着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改善,另外一方面也对城市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提出了挑战。

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对于农民工的社会融入而言,社会联系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影响是经济地位因素的两倍。由此,为了有效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满意度和社会融入程度,首先应该强化他们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纽带。具体而言,城市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打破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孤立状态,使他们与本地人建立更加广泛、密切的社会联系,使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不再局限于同乡网络,而是扩展为跨越地域的行业网络、邻里网络和兴趣网络。以社区为基础,为农民工提供开放性的社交平台,譬如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社区学校等活动场所,不仅可以提高和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而且有利于他们建立和扩展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还可以提升城市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接受程度。

最后,赋权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根本途径。

民政部的《意见》本质上是一种赋权。对于农民工而言,最稀缺的资源是权利;要真正改善他们的境遇,维护他们的利益,最有效的途径是赋权,因为他们不是弱者,而只是处于不利位置的弱势者。

以往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工的赋权以社会权利为主(譬如社会保险、外来工公寓、劳动就业培训、子女就学),而社会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只能享用,不能用于争取新的权益;近年来,农民工已经不满足于获取消极权利,他们已经逐渐形成了对于积极权利的诉求(譬如集体谈判权等等)。

《意见》让农民工参与城市社区选举与治理过程,可谓是一种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转变,它标志着农民工不再是消极无为的被治理者,而是城市社会的政治主体和权利主体。农民工参与社区政治,不仅可以培育他们对于社区的归属感,对于城市的认同感,而且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大进步,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社会正义与包容性发展。

不过,对农民工的赋权还有待进一步深化。除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农民工还应该拥有表达自己诉求的能力。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强了对农民工的吸纳,工会组织的覆盖率和农民工的入会率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我们在长三角地区的调查来看,农民工对工会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还是比较低的,当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多数人还是倾向于向同乡网络或亲戚朋友求助,或到各级政府上访,鲜有人提及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必须真正服务于农民工,有效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才能赢得农民工的信赖和支持。国家也要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等手段来平衡和调节劳资关系,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过程中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真正成为有尊严、有权利、有体面收入的“公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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