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有点复杂。 首先,将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在验厂中是肯定不允许存在的。 验厂中,主要工序、工厂自己有相关工艺和生产能力的工序一般是不允许外发的。如有此种情形尽量回避,或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报告给客户。 对于自己没有相关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的一些次要工序外发则是很常见的情形。比如服装行业产品经常需要刺绣、印花、洗水等工艺;工艺品行业产品经常需要电镀、点胶等工艺,但工厂自身并没有该工序,外发属正常行为。 这种情况在验厂时是否能被客户接受或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客户视不同客户要求而定。有些客户会要求工厂将外发工厂告知客户,比如迪斯尼、杰西潘尼。。。一般来说,像这种外发情形,如果验厂之前没有将外发工厂告知客户而在审核中被发现写入报告,不会成为影响验厂通过的致命因素,只需在写整改报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客户。 也碰到过工厂在审核前并没有正式与该客户合作、生产其订单,但在审核报告中被记下:工厂存在某些外发工序但没有报告给客户。这种情况只要在整改报告中解释一下因为之前双方还没有合作,合作的话马上报告就问题不大了。 以上是个人观点和个人经历,有详细案例或不同情况的欢迎补充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