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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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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15:41: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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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1【劳动争议起因】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国有控股与员工参股的漳糖物业公司、总经理李××第二期三年劳动合同刚好期满,李××连续工龄已达36年,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条件,依法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李××却在春节后上班前,收到盖“福糖公司物业部”章、签“部门经理”蔡××章的特快邮件,通知:2月25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逾期责任自负,并自3月份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

李××上班后于2月16日,前往市劳动仲裁咨询:该通知主体是否合法?有关人员当即指出:不合法。因为:1、通知使用的公章非法人用工单位的公章,仅是单位内部有效的部门章;2、通知签署人非法人代表,仅是部门经理;3、你提供的劳动合同已经本局见证鉴章,证明用工主体单位为“漳糖物业公司”,福糖公司物业部解除你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

李××心中疑问,经权威部门证实后,于2月22日将以上咨询结果,特快邮件回复二份答复函:1、该部门和经理非法人主体和法人代表,故通知无效;2、要求依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强调:用工单位单方面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行为违法。

蔡××自恃有上级指示精神,对李××的答复和要求置之不理。将漳糖物业公司其他员工劳动关系,以统一工龄补偿标准都“买断”解除了。

李××则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体系越来越健全,自己合法权益要靠自己主张并维护,决不容许类似违法行径在自己身上发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不是不可以,但首先,应以合法的用工主体名义发通知与本人协商,也就是其他法人或非法人通知无效;其次,应履行《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制定相关方案并报批,也就是必须“依法合理”进行。未依法想解除本人劳动合同 那本人坚决不签协议。解除协议未签并有回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关系存续,意味着劳动争议时效不受限制,依法维权才有发言权。

本博提醒:诸位劳动者都必须明确:当你遇到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认真思考质疑一下,用工单位的行为合法吗?千万不能不明不白、被欺骗或胁迫就签下名字,签了名就等于自动弃权,以后想依法维权就难了。

本博请求:诸位劳动者,本博依法维权进展详情,尚在连载不断更新“回复”补充中,您和您的同事也许会遇到此类问题,请您就本案发表您的高见,您的回复是对本博的最大支持,也是给其他劳动者极好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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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2:29 | 只看该作者
续P002【书面答复经过】

李××虽然经咨询市仲裁委确认:蔡××签署的“解除协议”无效,但作为劳动者应在通知限期内书面回复,并要求对方签收,不能给对方留下把柄,错过依法维权必须程序。

在限期前三天(即2月22日)上午,李××将“1、该部门和经理非法人主体和法人代表,故通知无效;2、要求依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份不同内容的答复函递交蔡××,并要求当面签收研究答复时,蔡××不签。李××当即指出:你不签收也可以,那我就履行法定程序,象你一样通过邮递快件发来。蔡××答复:可以。

李××随即通过邮递快件发出答复函,并要求收件人在发票上注明内容为“答复函”,将发票妥善保存,作为今后依法维权时呈递的证据之一,证明内容:劳动者已提出劳动关系协商依法“续签”要求。

正常情况是:劳动者收到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函”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而劳动者在通知限期内书面答复日为劳动争议请求协商日,在今后维权时,可作为时效“法定中止”因素提出。

就这样,有通知、有答复,劳动争议双方处于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状态。在此时间里,协商是肯定无结果的。李××着手做好相关依法维权证据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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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2:50 | 只看该作者
续P003【双方身份简介】
蔡××身份简介:
1、原国有“福糖公司”董事兼物业部经理(但2007年11月14日“福糖”国有股权全部拍卖给民营企业,且民营“福糖公司”董事会改选,于2008年1月10日变更法人注册。2月5日发“通知”时,原国有代管的“福糖公司物业部”内部称呼也就自然撤消了,蔡××该职务也就自动免去);
2、国有控股的漳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但该职务系2007年5月,蔡××以手写白条,通知李××移交公章,进而变更法人登记、取代李××职权,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福糖公司。蔡××因2008年1月已自愿签协议解除原国有身份,由民营企业回聘发工资。从法律上说,蔡××2月5日发解除李××劳动关系通知时,不仅没有职务,而且连国有员工身份都没有)。

李××身份简介:
1、福糖公司物业部(兼职工医院)党支部书记(福糖公司国有股权拍卖了,但党组织并没有被拍卖,党的基层组织不因企业性质改变而改变);
2、国有控股的漳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签订经市劳动保障见证的劳动合同;第二届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聘任期内;公司第三大股东)。

由此可知:蔡××发解除李××劳动关系通知时,多么可笑又可悲。一个连国有身份都没有的民营员工,竟然敢发通知解除李××总经理、书记的劳动关系。《工会法》还有专门条款,工会主席任职期内,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难道总经理、书记任职期内就可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吗?

这就是国企改制的特色,一切还是采用行政手段,一点法律常识都不讲。但福糖公司是福糖公司,漳糖物业是漳糖物业,虽然主管都是市国投,可二个公司是平等独立的法人实体,福糖公司改制不等于漳糖物业也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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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3:14 | 只看该作者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04【置换身份违法】

蔡××解除李××劳动关系的通知,美名为“置换身份”,不仅操作程序违法,而且实质内容也违法。

“置换身份”是当今有些地方政府“甩包袱”、国企“遣散员工”的通用做法,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实际上“置换身份”与“买断工龄”的实质是一样的,只是换了一个说法而已。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置换身份”和“买断工龄”一样是违法的。

原《劳动法》和现《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置换身份”。但现在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和劳动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置换身份”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三申五令,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或“置换身份”等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008年1月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置换身份”这类事情了。员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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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3:45 | 只看该作者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06【公司重组思路01】

福糖公司物业部改制及漳糖物业公司重组思路
2007年12月14日16时,蔡××主持,市国资委、市国投领导参加,集中召开物业部、职工医院、东区热电站职工会议,讨论“福糖公司物业部等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会上本人感到困惑,讲了三点意见:

第一、作为物业部在任党支部书记,对此方案起草过程,我与在座的职工一样不知道,也是现在才听到,这正常吗?为什么福糖公司、市国投讨论改制内容会议,作为物业部党支部书记,本人都有权参加,而物业部讨论改制职工安置,却不通知本人参加,这方案物业部党政领导始终没有碰头商议过,请问: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还要不要呢?

第二、作为物业部,只是福糖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福糖公司职代会已经审议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作为职能部门,还有另作方案、讨论审议的必要吗?

第三、物业部职工安置方案,除了省略关键的“全员回聘”四个字外,基本上是原文照搬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有何意义?现在,谁也说不清楚在座职工自己是什么单位的职工,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所以,必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请先确认在座职工的劳动关系归属。

本人现就福糖公司物业部改制及漳糖物业公司重组思路,提出建议供参考。
一、物业部改制和物业公司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漳糖物业公司自成立设立以来,与福糖物业部是存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状况。现福糖公司改制民营后,物业部未列入,资产和人员还是国有,需物业公司重组并延续,以保障福糖公司再改制后,被分离的非生产经营资产、漳糖新村小区(1600多户)有法人实体进行妥善管理。绝不能把人员都解散了,另请外面物业公司来管理,他们可是以盈利为目的,再说,一千多万元国有资产,是交给外人管理放心,还是交给自己下属物业公司管理可靠。

2、可行性:漳糖物业公司系市“国投”下属的、通过国家工商管理登记的、具有国家三级物业管理资质的法人经济实体。重组后能名正言顺推行漳糖新村小区物业管理,确保小区物业管理平稳过渡;能合情合理接管原漳州糖厂剥离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4:06 | 只看该作者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05【身份背景回放】

前面帖子所说的蔡××与李××身份,各自所任职务相互交织,涉及“福糖公司”和“漳糖物业公司”二个公司。在此有必要交代,这都是8年前国企改制不规范“存在的问题”。但必须清醒认识:在法律上二个公司是平等的“兄弟关系”,而非被告答辩的“母子关系”。

“福糖公司”和“漳糖物业公司”原同属“福建省漳州糖厂”。该厂创建于1958年,曾是全国制糖行业、福建省工业企业的一面旗帜,40多年来,荣获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数十个,温总理等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曾来厂视察。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年经济效益曾名列全国食品制造业第二位,在漳州市年财政收入高居八分之一地位。就是这样一个赫赫有名的国有大型一档企业,1999年由李××主笔撰写的申报国家“债转股”方案获得成功,甩掉了银行债务负担;同时由李××主笔撰写的“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该厂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人员改制为“福糖公司”;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人员分立改制为“漳糖物业”等公司,各自成为平等的独立法人,主管部门同为“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然而,由于国企改制普遍存在“存在问题”,即习惯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的模式,“市国投”又将“漳糖物业公司”委托“福糖公司”代管,而“福糖公司”委派蔡××具体分管,内部代管名称“福糖公司物业部”;委派李××前往任职,李××因而与“漳糖物业公司”重签劳动合同,这就为如今“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

到2007年“福糖公司”生产经营难于维持,无奈将国有股权拍卖改制为民营,改制方案是:全员置换、全员回聘。而“福糖公司物业部”(即漳糖物业公司)职工名单没有列入改制之列,蔡××就背着李××另作只有“全员置换”、没有“全员回聘”的遣散方案,一次性“置换”所有职工的工龄。李××认为:该方案未经党政领导讨论、未经股东会审议、未提前向员工通报,从操作程序和实质内容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并于2007年12月向上级国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福糖公司物业部改制及漳糖物业公司重组思路,遗憾的是未被有关部门采纳。

蔡××利用分管多个剥离单位的职权,采用集中开会、临时宣读方案、个别通知签名等手段,越级上报方案,并在2008年1月底,仅历时一周就发放“统一补偿金”解聘了95%以上员工。

李××认为:“福糖公司物业部”系非法人主体,无资质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因而没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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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4:30 | 只看该作者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07【公司重组思路02】

福糖公司物业部改制及漳糖物业公司重组思路

二、物业部职工安置及物业公司重组方案
1、人员重组方案
A、漳糖物业公司在册职工,由市国资委(或市国投)委派董事长,聘请总经理,签订总经理岗位责任状,再由总经理根据各岗位工作需要,聘用×名职工,进行全面物业管理。
B、原物业部在册职工,根据“福糖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原则:“全员置换、全员回聘”执行。因为:物业部是福糖公司代管职能部门,2001年漳州糖厂改制时,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债转股改制规定,也没有贯彻执行漳州市政府1999年151号文批复,将被分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和人员进行妥善安置,遗留问题的后果,应由福糖公司承担,而不能由被分离职工个人承担。

2、资产重组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精神。
A)清产核资。由市国资委(或市国投)牵头,对福糖公司2001年改制时剥离的非生产经营性、福糖物业部、漳糖物业公司的各类资产现状,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接管,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B)财务审计。由市国资委(或市国投),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人代表(经理)进行离任审计。

3、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
A)“市国投”原股权不变,以控股股东身份,重新委派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研究确定重组、修改公司章程等各项决议;
B)原职工个人股权不变转入工会持股会,避免股东过多、股东变动麻烦。
  
以上扼要、粗浅建议,请有关领导参考,如有需要,本人愿意就建议的可操作性进行详细补充。
 中共福糖公司物业部、职工医院 党支部书记 李××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8#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4:47 | 只看该作者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08【申请协调争议】

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蔡××分管过的单位一个个被“管散”,现在连物业公司也被“管散”了,此次,非与你“较真”一下,故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或重新用有法人资质的公章重新发通知,用“福糖公司”或“漳糖物业公司”公章都可以(这一程序很重要,谁发通知谁负全责)。蔡××知错不改,于2008年3月份起停发李××工资等法定待遇。李××一边坚持上班,一边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协调双方劳动争议。

李××向现“民营福糖公司”和原“国有福糖公司”董事长致函:因本人系非生产经营资产和人员剥离一年后,才由公司派遣去任职的,现物业部撤消,希望派遣单位能收回重新安排工作。现董事长阅函后转总经理(原董事长)说:如果情况属实,要求是合理的。原董事长3月中旬让职能部门电话通知:前去办理手续。李××前往办理获知:你本来就没有与福糖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且公司改制工作早已结束,现只补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办法重新安排工作。李××质疑:同是公司员工,改制职工安置待遇为何能不同?故没有签字办理。

李××转向市国资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市国资委答复:你的问题有研究,你先与福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有机会再作为“特殊人才”聘用。市国投答复:a)你的能力我们都清楚,原漳州糖厂剥离后的国有资产,由新成立“漳糖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小区管理还是需要你的;b)你原来的工作还要继续做,该干什么还干什么吗;c)工资问题吗,以后可以补吗。现在问题是:你不要“钻牛角尖”,先与蔡××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签了吧。

各位劳动者:福糖公司说双方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无话可说,但国资主管部门的答复,你有胆相信吗?说句实话。李××是不相信。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签,你就失去依法维权的主动权了,过后谁也可以不承认答应的事,因此,李××要求有关领导将答复内容写成书面材料,谁也不同意,连要求重新用有法人资质的公章发通知,都说“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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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5:20 | 只看该作者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09【投诉劳动监察】

因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具体涉及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通常沿用原《劳动法》仲裁时效60天的规定。因此,李××为避免贻误仲裁时效,在60天期限内,提前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其记录在案,以备以后维权需要时,可作为符合“法定时效中止”条件的证据(在仲裁时效内提前投诉劳动监察,这点也很重要)。

2008年4月1日投诉的内容:
一、被投诉人(蔡)解除投诉人(李)劳动关系的通知程序违法。投诉人于2月12日法定春节休假探亲回漳时,收到被投诉人函邮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通知,从“通知”使用公章及私章中得知:解除投诉人(部门书记)劳动关系的是被投诉人(部门经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咨询律师和市劳动仲裁委认为:被投诉人非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仅系福糖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无资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因此,被投诉人解除投诉人劳动关系的通知,属程序违法,理应撤消。

二、被投诉人(蔡)停发投诉人(李)劳动报酬的行为法理不容。被投诉人在解除投诉人劳动关系“通知”中,告知从3月份起“将不再发放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职工的‘五险一金’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投诉人在有正当理由,且已函邮“答复函”表示异议,至今尚未解除劳动关系、解聘职务、正常工作情况下,被投诉人2008年3月起,单方面停发停缴申诉人工资、“五险一金”等法定劳动报酬,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而且涉嫌胁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应补发和补缴投诉人3月份起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法定报酬,并承担因医保等断交期间可能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5:45:40 | 只看该作者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10【劳动监察经过】

市劳动监察审核了李××相关身份证明、投诉证据后登记受理。市劳动监察经初步调查了解后,4月中旬电话答复:福糖公司改制为民营,是经市政府批准的;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相关手续也完整。

李××当即指出:投诉的不是福糖公司操作程序的合法性,是投诉其一部门经理解除部门书记的操作程序上的合法性。市劳动监察答复:也调查了蔡××签发通知的情况,按常规程序是不行,最少应是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的内部公章方可。但是,蔡××说有公司董事长委托授权书。

对授权书一事,蔡××始终没有说起并出示过,是否真实有效?李××带着疑问,过后赶到市劳动监察,要求查阅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经办人从档案中调出。李××一看就当即指出:授权委托书真实但无效。因为,授权书是在2007年12月24日签发,但该国有董事长职权是否还有效,该职权严格来说,自福糖公司国有股权11月14日已被拍卖,该职权就已经失效。即使仍有效,那么,2008年1月9日民营福糖公司董事会已改选,董事长更换人了,1月10日办理民营福糖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也就是说,原国有董事长授权书最终有效期仅到1月9日。遗憾的是,蔡××的通知是在2月5日才签发的,也就是授权书已失效近一个月了,应属无效通知。市劳动监察经办人员一听,是吗?那明天再调查核实。

次日,市劳动监察经办人员驱车来找蔡××核实后,答复李××:授权书是过期了,但这都是执行政府决定,是政府行为,我们也没办法,你可以按程序去申请劳动仲裁。李××要求其将投诉答复出具证明材料。经办人员不愿意,说口头答复即可,书面答复就没有必要,始终不提供书面材料。

其实,李××心中早就从其内部得知:经办人员是政府下属职能部门人员,谁敢过问政府决定的事……。投诉劳动监察虽然无效,但也有收获:1、市劳动监察档案证明,投诉已备案,今后需要证明时有案可查;2、知悉蔡××授权书的具体内容且早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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