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63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5-29 19:2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刘某于2007年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2009年2月1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打算应聘到另一家知名企业。可是到了3月10日,公司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为由,对其辞职请求不予批准,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立即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行使辞职权,只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本案中,刘某提出辞职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公司应当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请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也是合情理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发表于 2009-5-30 18:00:38 | 只看该作者

企业即使提前通知员工,也需支付补偿金,有人说介是一种资方和劳方的权利不对等。

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3 07:04 , Processed in 0.15192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