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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公司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多少?如何计算?
2、如果公司不承认2008年12月以前的工龄,收集哪些资料,可以作为举证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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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如下:
1、 2009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公司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两个月工资,计算方法为2009年1月-12月的月平均工资。
2、由于“2008年12月才与刘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1-30至2009-12-30 ”本人认为刘某与公司签定的这份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上已经确认了签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如果合同的签定时间不明确,或者没有签定时间,劳动者要想双倍工资维权难。
劳动合同到期,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不需计。
現在才問這問題不嫌太晚了嗎
金融海嘯後, 這方面職工提出告訴勝訴的機會不高了
勸樓主別想那個部份 ,努力工作為要
这里是讨论案列,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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