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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汽车举升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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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6:2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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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汽车举升机使用单位:
  汽车举升机作为使用方便、可靠、经济的汽车升移设备,在汽车维修、保养和清洁等行业被广泛的使用。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汽车举升机的数量不断增加,并已成为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汽车举升机在使用、管理、维修、安全等方面暴露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复杂和频繁。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汽车维修、保养和清洁企业的效益及声誉。
  为了切实保障汽车举升机的作业安全,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规范我市汽车维修保养、清洁等行业使用的汽车举升机使用登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汽车举升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举升机在《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起重机械的升降机类别。所有汽车举升机的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汽车举升机的安全使用,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汽车举升机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汽车举升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设备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三、汽车举升机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汽车举升机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汽车举升机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汽车举升机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汽车举升机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汽车举升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汽车举升机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汽车举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六、汽车举升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汽车举升机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要求。
    八、各使用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办理汽车举升机的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工作。为了方便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申请,请各使用单位迅速填报《汽车举升机检验申请表》和《汽车举升机作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2),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至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人:肖卫华电话:13872643747),由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集中向宜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请检验。
  九、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局将对全市各汽车举升机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对在工作岗位上使用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汽车举升机,以及汽车举升机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我局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监管,严格执法。
  附件1:汽车举升机检验申请表
  附件2: 汽车举升机作业人员登记表
附件1:
汽车举升机检验申请表

  使用单位(公章):                                            地址:                           

  汽车举升机总数:          台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序号
型    号
额定举升质量(kg)
制 造 厂 家
数量
备注
















































  注:1、不同型号参数的设备分开填写,相同型号参数的设备可一并填写。
      2、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人:肖卫华  电话:13872643747                                   
  附件2            汽车举升机作业人员登记表

  使用单位(公章):                                         地址: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龄
学历
籍贯
是否
取证
备注








































































http://zjj.yidu.gov.cn/art/2009/2/12/art_6632_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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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16:37:04 | 只看该作者
深圳的这个通知,与国家质监总局特设局的意见不一致,应是无效的。
3#
发表于 2014-9-12 14:14:43 | 只看该作者
如此说来,深圳这不是虾扯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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