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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服务期协议代替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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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21:2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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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目前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基本都是1年3年,该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次数的约定在企业引起了很大反响,很多企业的人事工作者都在想对策。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提出这样的想法,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后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而服务期协议的期限可以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因此是否可以只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约定一年期限,然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对该员工进行培训,然后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2年-3年的服务期限。该服务期快到期时, 再对该员工进行培训,再约定服务期,这样一直约定下去,以此逃避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该人事经理的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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