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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再入职的员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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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6 11:5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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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的工人,再入職的話,試用期如何去約定?勞動合同法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那麼當這些人再入職精緻時,試用期能不能重新約定的?假如我們都重新給予三個月的試用期,客戶審核,
會不會說我們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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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6 12:10:0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在职期间调换岗位的话,不能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但离职再入职,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入职的情况和相应的条件都出现了变化。

只是个人所见,希望其他高手指正。

3#
发表于 2010-2-6 18:05:36 | 只看该作者

离职半年后重新入职,岗位不同、工作职责等不同可以约定新岗位的试用期。

4#
发表于 2010-2-6 18:22:0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10-02-06 18:05:36的发言:

离职半年后重新入职,岗位不同、工作职责等不同可以约定新岗位的试用期。

那如果是岗位相同、工作职责相同的员工呢?
5#
发表于 2010-2-6 20:20:59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kinds在2010-02-06 18:22:02的发言:

那如果是岗位相同、工作职责相同的员工呢?

岗位相同、工作职责相同,还有必要试用吗?

6#
发表于 2010-2-7 09:25:20 | 只看该作者
此贴已转到人力资源版块,楼主发贴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发到相应的版块,可以得到更专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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