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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举证责任对劳动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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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9-15 14:5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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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国新闻社9月14日)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原本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长期以来就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岂不是在保护压榨工人的“血汗工厂”?工人们加班加点的干活的同时未必会保存加班的证据,到时候很可能拿不出自己加了班的证据。在就业严峻形势下,肯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就不多见,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样一来,更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雪上加霜。

加班费与通常订在合同里的工资报酬有所区别,并不是劳资双方心知肚明的“显收入”。加班费往往不是明码标价,具有随意性、隐蔽性、模糊性等特点,不易举证证明。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很难取得,要是真要诉至公堂,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证明少之又少。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反之,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证据时,就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才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利,可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按新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还得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要是连这个证据也没有,劳动者岂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能想到的劳动者最多能拿出的证据有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这些。可是这些证据也只有正规的大企业才会有吧?不发工资条的单位比比皆是。考勤表又不是一式两份,给员工备份,考勤往往是被动的,上面写什么一般不由劳动者意志转移。加班通知更多的是口头通知,从未见过哪家单位给员工一份书面加班通知,单位临时通知你来加班了,就算有录音笔也未必来得及用。比较容易获得的恐怕是工友的证明吧?问题是工友间再铁杆的关系也未必愿意给你作证,从而得罪老板,丢了饭碗。

就算这些最初步、最简单的举证,基于劳动者的素质以及处境都很难完成。要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联想到某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接二连三发生的员工跳楼身亡事件,其中不少就是为了争取加班费,改善用工环境,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如果法律再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他们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就能讨薪(包括加班费),恐怕采取极端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

2010年09月15日 08:07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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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9-15 18:10:49 | 只看该作者
“谁主张谁举证”的前提本身是不错的。法规或者真是冷冰冰的,何时能完全考虑还处于弱势群体的举证难度。如劳动者掌握不了为自己辩护的证据,那法规维护事实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初衷又如何实现?
3#
发表于 2010-9-15 22:42:43 | 只看该作者

我看让劳动者举证纯粹是瞎搞。

加班的证据都在企业那里,劳动者就是干活,哪来的证据?

4#
发表于 2010-9-15 23:01:28 |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劳动者追索加班费需负责举证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昨日介绍,为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于昨日开始施行。

  劳动争议仲裁后法院不受理

  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孙军工说,“就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而言,这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孙军工介绍,针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为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进入审判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应受理加付赔偿金案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8小时,相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但是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同时,针对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
发表于 2010-9-16 20:06:4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举证难度很大
6#
发表于 2010-9-17 08:14:38 | 只看该作者
即使是拿到了证据的复印件,法院一样是不采纳的。所以由弱势群体来举证,确实是很难执行。
7#
发表于 2010-9-17 10:05:44 | 只看该作者
尤其是现今工厂大多使用电子考勤卡,员工手上根本就没有加班证据。
8#
发表于 2010-9-17 15:14:50 | 只看该作者
沒有考慮實際的法律!勞動者之於企業本身就是弱者。
9#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15:36:15 | 只看该作者

可能是为了构建所谓和谐社会才出此法吧。

法院不受理了,劳资纠纷的案例数量就少了,社会就和谐了。

10#
发表于 2010-9-23 14:53:28 | 只看该作者
所以平时要积累自我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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