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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企上班20年了,从来没签过劳动合同。现在我和单位出了点矛盾,我就到劳动局投诉,但劳动局让我先证明我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请问,我怎样才能证明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呢?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你依据该通知准备相应证据即可证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