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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证是在替谁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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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6:5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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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9月15日报讯,9月14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原本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长期以来就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
       读完这个解释我不禁感叹,现在的最高法真是太有才了,将本来取证就艰难的任务交给更弱势力的劳动群体,这岂不是在保护压榨工人的“血汗工厂”?这是最高法政策制定者“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惯性思维使然,最高法到底是在为谁说话。处于弱势群体的普通劳动者生活压力大,上有老下有小,在就业机会严峻的当代社会,就算被压榨通常选择地都是默默承受,他们加班加点工作的同时未必会保存加班的证据,也未必能拿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到时候很可能拿不出自己加了班的证据,很大一部分劳动者甚至不会去举证,想想因为举报多要了这三五斗米而断了全家口粮的事,劳动者举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能让劳动者有好下场吗?好的一点让你辞职算了,更有甚者,联合起其他单位共同打击劳动者,谁都不要你,让你彻底失业全家喝西北风去。所以大部分劳动者只能选择痛苦且被动地接受。最高法自己也认为,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就业严峻形势下,肯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就不多见,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样一来,更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雪上加霜。我们不禁要问最高法,这样的法条到底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依据,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还是在变相鼓励用人单位压榨工人,连最高法自己都认为做不到的事情,硬要更弱势的普通劳动者去做,这最高法到底是在为谁说话。
        众所周知,加班费与通常订在合同里的工资报酬有所区别,并不是劳资双方心知肚明的“显收入”。加班费往往不是明码标价,具有随意性、隐蔽性、模糊性等特点,不易举证证明。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很难取得,要是真要诉至公堂,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证明少之又少。最高法还提出用人单位有淡委旺委之说,明显帮用人单位说话,认为旺季加班是理所当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调整工作时间,我旺季每天工作10小时算正常上班,我淡季辞退一些劳动者,剩下的每天工作6小时,算过来,我平均每天还是8小时工作。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因为旺季劳动者在,淡季劳动者被辞退,劳动者何以举证。反之,只有强调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证据时,就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才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利,可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按新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还得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要是连这个证据也没有,劳动者岂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事实上这个证据劳动者根本就不可能拿得出,劳动者最多能拿出的证据有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这些。可是这些证据也只有正规的大企业才会有吧?不发工资条的单位比比皆是。考勤表又不是一式两份,给员工备份,考勤往往是被动的,上面写什么一般不由劳动者意志转移。加班通知更多的是口头通知,从未见过哪家单位给员工一份书面加班通知,单位临时通知你来加班了,比较容易获得的恐怕是工友的证明吧?问题是工友间再铁杆的关系也未必愿意给你作证,从而得罪老板,丢了饭碗。就是一些最初步、最简单的举证,不论劳动者的素质高低,都要结合实际考虑其处境就都知道劳动者自证是基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要说普通的劳动都,就连人人羡慕的公务员加班也是常事,而加班费同样少的可怜甚至没有,公务员举证要更容易些吧,可问题是领导要你加班你能不加班,除非你准备永远被领导穿小鞋,永远也就当个小公务员。山东青州公务员全年周六加班(该市你为正常上班时间)无补贴不调休,也只能私下里说说属于被自愿而已。要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联想到某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接二连三发生的员工跳楼身亡事件,其中不少就是为了争取加班费,改善用工环境,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做为中央权威的人民日报刊登的人民时评9月14日《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引起众多网友共鸣,就是因为权利救济的不平等,参与拆迁、甚至在拆迁中获利的相关管理部门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方一想而知就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不自伤何以维权,天下无容我一易,又能容我一贱民。如果法律再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他们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就能讨薪(包括加班费),恐怕采取自伤等极端方式维权的人将越来越多。
      为什么我们有些权力部门和政策法律制定部门总是用屁股决定脑袋,总是有屁股进行思维,如果整个社会都是由屁股来决定脑袋,我们的社会还会有进步吗?禁不住再问一句,最高法到底是在替谁说话,帮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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