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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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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09:1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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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为契机,工会将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做出更多的贡献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的性质特征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概括地说,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有四个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工会这种间接代表性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的三项与工会相关的法条之中。

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工会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总则中突出体现了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三项基本权利。

    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等的协商契约权。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劳动合同法专门就归属于工会要约权利的集体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通过对法律政策的参与介入实现的干预纠正权。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以个人契约的形式,奠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权利的基础。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充分实现,而工会的干预和介入,是通过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机制加以实现的。

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五项基本作用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工会的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五个方面。
    一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为此,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三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六章第七十八条)

    四是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

    五是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

    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对工会发挥主导作用的集体合同制度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要约、协商、签订、履行、检查监督、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
    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的签约人是受委托的代表人。第二,集体合同是最低劳动标准的合同。第三,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主体不同;合同的内容不同;使用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需要实现的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往往是具体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有关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在我国劳资矛盾更为突出,劳动关系更为不平衡,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更多的建筑业、采矿业和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会集体劳权的代表范围,通过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职工授权工会与企业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对用人单位和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于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条件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条件,既有工会自身的,也有工会外部的。劳动合同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我国工会推到了调整和平衡劳动关系的前沿,工会的权利和作用能否充分实现,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能否充分贯彻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承担社会责任,政府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工会也同样要承担社会责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就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显然,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重了对工会组织的责任要求。工会如何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强有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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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5:14:08 | 只看该作者
工会工会,名副其实的确实不多见,尤其是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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