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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CSR认证及COC验厂中工作时间制度解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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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3-22 03:1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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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和一朋友QQ交谈,谈起其工厂的工作时间制度,其间谈起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制度。在工作中,在辅导工厂及在QQ和邮件中,也经常会有一些客户朋友问及此事,今天稍有空闲,一并说明一下吧。

一、现有工时制度解析与比较
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各有不同,现做以下简单解析:

1、标准工时制
这是现在工厂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此种工时制度比较容易理解,也是各个CSR体系及COC验厂客户均认可的,在此不再赘述。

特别提出一点,在ICTI认证中,如果工厂不能真正执行以上制度而提供虚假资料的话,顺利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举例说明如下:

年总天数-全年休息天数-法定假日天数=全年正常工作天数即

365- 104-11=250

o全年正常工作时间=250(天)X8(小时/天)=2,000(小时)

全年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36(小时/月)X12(个月)=432(小时)

全年法律规定的总工作时间=2,432(小时)

综合计时的特点:

A?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32小时的正常工作。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8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很多工厂会怱略的地方)

B?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这点对于生产任务紧张的旺季尤为适用。

C?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这点与标准工时相比较而言,工厂是少付了工资的,但合法。这也是很多工厂希望能得到批准的原因。

特别说明:

A。ICTI是不认可综合计时的,如工厂申请ICTI认证,即使有综合计时批准文书,加班时间仍需按1.5、2、3计算加班费。

B。COC验厂,很多客户也是不认可此工时的。很多客户认可的工作时间是每周最多60H,如TARGET。

C。WRAP是认可的。


3、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特别说明:很多客户担心企业高管的工作时间不好控制,其实这是最好的办法,而且,批准,也不难。在CSR认证或COC验厂中,完全没有必要做假。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职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是,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

PS:这是以前辅导笔记中的单帖,看到近日论坛上有些朋友讨论工时的问题,因这些忙,杂事也多,没能一一回复。这样单独成帖,也许会让需要的朋友看到。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04496919[/lastedittime]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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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3-22 10:32:16 | 只看该作者

LZ顺道解释下何谓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吧?

按周,月,年三种情况来解释。

3#
发表于 2011-3-22 10:49:50 | 只看该作者

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32小时的正常工作。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8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按此算,假如一家工厂用完了这40*60+32,即40周又32小时后,工厂其余时间都是休息的,其休息工资如何结算?

假如,40周又32小时用完了,还有工作的话,其超出的工时属于加班吗?应该如何结算工资呢?

这11周又28小时那可是将近3月时间!

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2 22:07:25 | 只看该作者

是不准再工作了。

5#
发表于 2011-3-23 10:05:51 | 只看该作者

[em140]

那工人是按月薪+计时给薪水的,不准开工期间,工资该如何解决?

6#
 楼主| 发表于 2011-3-23 10:59:0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iluvlinda在2011-03-23 10:05:51的发言:

[em140]

那工人是按月薪+计时给薪水的,不准开工期间,工资该如何解决?

按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

7#
发表于 2011-3-23 12:25:14 | 只看该作者

哦。

回到我之前的另外一个假设,

工厂每周5天正常8小时上班,周末加班8小时,按1.5倍计算

1年则250*8+8*52周=2000小时+416小时=2416<2432(规定的总工时),如此符合要求。

但问题是,如此做法是否违背了当初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原则?

8#
发表于 2011-3-23 13:50:5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没有必要搞得太复杂,越简单越好。
9#
 楼主| 发表于 2011-3-23 14:13:5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iluvlinda在2011-03-23 12:25:14的发言:

哦。

回到我之前的另外一个假设,

工厂每周5天正常8小时上班,周末加班8小时,按1.5倍计算

1年则250*8+8*52周=2000小时+416小时=2416<2432(规定的总工时),如此符合要求。

但问题是,如此做法是否违背了当初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原则?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属于以上情况,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可以不批准。

现在获批综合计时的企业越来越少了吧?特别是以年为周期?

10#
 楼主| 发表于 2011-3-29 09:12:16 | 只看该作者

这些天确实很忙,有空再来说一下滥用综合计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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