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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近日表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社会组织管理三条例”修订的最重要工作之一,是理顺登记管理体制,最终目标是实现所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11月29日《法制日报》) 长期以来,按照“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必须先找到一个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但政府部门一般不愿意承担管理责任,不愿意社会组织挂靠在自己名下。于是,一些社会组织被迫以工商登记的形式寻求合法注册(为此须按企业的标准缴纳工商管理费用和纳税,大大加重经济成本),或者放弃登记,以“非法”形式开展活动。这种局面既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正常管理,现在是必须改变的时候了。 前不久,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针对当地媒体的一篇报道作出批示:我们不能对公益组织在成立时就搞“有罪”推定,而应重在对社会公益组织进行监管。汪洋的这个批示,针对的正是不少地方和部门对社会组织搞“有罪”推定的情况——先入为主认定社会组织发育、发展可能带来严重的风险,为控制这种风险,必须通过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以强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与控制,防止潜在的风险演变成为现实的问题。 其实,在“有罪”推定思维的左右下,社会组织可能产生的风险被人为夸大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和中国十多年来社会发育的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功能与地位不可或缺,特别是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利益迅速分化与调整,政府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各种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可以有效分担社会管理责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起到协调、疏导和缓冲的作用,将有助于缓解政府的压力,缓和社会矛盾,使社会结构趋于合理和稳定。 所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目标,有利于消除有关权力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有罪”推定,反映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所趋。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潘洪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