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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记录的标识、贮存、检查、保护和处置进行控制,为证明产品、过程和安全符合要求及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证据,同时也为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及制订纠正预防措施以及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提供信息。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实现过程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记录的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记录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3.2各程序制订部门负责规范该程序记录的表式,并负责本部门记录的管理。 3.3记录的填写人对记录的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性负责。 4 程序 4.1记录的范围和编号 4.1.1凡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记录、报告均属记录范围。 4.1.2 记录的编号由各部门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 4.2 记录的要求 [Post=20] 4.2.1各职能部门对管理体系和活动中需记录的工作都要设立记录人员。 4.2.2记录人员须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体系运行记录应与体系运作同步。记录内容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字迹工整、清晰,重要记录需经核对、审核、批准。 4.2.3记录上的签名要写全名,且能辨认;不得用铅笔填写,无特殊要求不得用红笔填写;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采取划改,并在更改处签名; 4.2.4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记录进行整理、分类、编码和标识工作,必要时办理受控手续,并组卷、装订和保管。重要的记录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后交档案室存档。 4.2.5记录以书面和表格形式为主,也可采用电子媒体作为载体。 4.3 记录空白表的管理 4.3.1各种记录的空白表格由各主管部门设计发放,办公室备案,保证各有关工作场所都能收到相应的空白表格。 4.3.2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所需记录,形成《记录清单》,清单应标明以下内容:记录名称、编号、使用部门、保存期限等,同时附有空白记录表格式。 4.4 记录的保管和贮存要求 4.4.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各类记录的汇总,便于存取和检查。 4.4.2记录的储存环境要通风、防潮、防火、防虫蛀、鼠害等。 4.5记录的保管期限一般分1年、3年、5年和长期,具体按《记录清单》的规定。 4.6记录的借阅 4.6.1需借阅记录时,应填写《文件借阅、复制记录》,应做好登记手续并规定归还日期;对于过期未还的资料员应及时追回。 4.6.2借阅的记录不得更改、遗失、损坏和拆页。 4.7 记录的处理 凡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由保存部门填写申请注销记录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销毁。申请注销记录清单应予保存。 5 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记录清单》 《文件借阅、复制记录》 《文件销毁申请》[/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