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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毅 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长江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与改革前相比也有了基本的不同。近些年来,劳资矛盾的急剧增加使得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中国改革方向的思考,不能离开对当下生产方式以及劳动关系变化的思考与探讨,亦唯有如此,才能厘清中国劳资关系的现状并探索其出路所在。 改革进程中被再造的劳动关系 197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改革确立了小农经济的主导地位。农村生活资料、医疗、教育等的逐步商品化,驱使农民必须赚取更多的现金才能维持生活,个体农民不得不面对市场化的生产与再生产。农民生活中现金开支的不断增加,使得农业生产收入愈加入不敷出,打工因此成为增加收入的必由之路,同时亦为城市工业化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为中国“世界工厂”的形成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伴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迁,城市的劳动关系也在发生改变。国有企业的改革带来了产权性质的变化,这一过程表现为两个阶段: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的转变,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为了与外资和私营资本竞争,“甩包袱”成为国企的一种策略。工人大规模下岗,一些国企的生产资料也被私有化,而继续运营的国有企业则以更廉价的劳动力即农民工替代了旧有的国企工人,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派遣工问题。这一过程从根本上改变了工人与企业、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国企工人的“主人公”地位不复存在。(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这种所有制的改变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经济形态向另一种经济形态的转变,一种生产方式对另一种生产方式优越性的论述之上。以利润为导向的市场化企业被认为是唯一富有效率的经营组织方式,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曾经的社会主义实践则被认为是低效的。这一论断显然是建立在对经济成本和利润率考量的基础之上,但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而非仅仅作为资本赚取利润的工具存在。 农村土地改革与城市国企改革一方面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另一方面使劳动者以雇佣劳动的方式与生产资料再度结合,由此奠定了新的生产方式和劳动关系的基础。农民工问题的出现则正是这一转变过程的产物,业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直面这一议题,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农民工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另一方面城市又不愿为其提供再生产所需的政经条件。这一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表现为农民工在农村仍然拥有一小块土地,尽管这些土地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其生存之需,最多只能承载微弱的生存保障功能而已。随着“圈地运动”的扩展,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将农民的土地征收变成厂房,农民已经失去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将终身在城市生活,成为产业工人。农民工的存在助推了城市资本的低成本扩张,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然而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却并没有使中国的产业工人摆脱农民的身份,诚如“农民工”这一称谓所表现的,他们仍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这种资本导向的市场化生产方式不仅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方式,而且正在不断向农村地区扩展,并逐步瓦解着小农经济。很多人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事实恰好相反,小农经济不过是迈向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的一种过渡形态,在这种形态中,小农经济依附于城市工商业和金融资本,并表现为农村依附于城市。近年来农村的凋敝表明,资本主导下的小农经营是难以抵御市场风险的,小农经济已经沦为资本积累的一个环节,这是今天中国“三农”问题的本质。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看到,在一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地区,农民正在逐渐地转变为农业工人,农民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主体性地位逐步丧失,雇佣关系从城市蔓延向农村。 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的问题不仅是一个事关数亿人生活和地位的问题,亦是理解当下中国发展道路和模式的关键所在,对这一议题的关切亦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近些年来,从民间到官方似乎都一致地认为农民工的称谓已经不合时宜。一些地方开始将农民工改称“新市民”、“新公民”“异地务工人员”等,不过是出于善心的聊以自慰罢了。农民工问题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所造成的。造成歧视的不是名称,而是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无权地位,这种无权地位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资本的积累,同时亦服务于城市化的进程,造成一种建立在资本扩张基础上的城乡不平等新格局。因此,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制度的改变,从根本上终结农民工的生产体制。唯有如此,废除“农民工”的称谓本身才具有意义,而非仅仅是文字游戏。 对于提高农民工的待遇,一些学者往往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内需不足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扩大内需维持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担心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收入的提高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从而影响经济发展。这种自相矛盾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意识到造成这一困局的根源,正是在于这种发展模式本身。中国凭借大量廉价的劳动力,融入到全球资本主义产业链条之中,造就了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这种代价沉重的融入,使中国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同时处于绝对和相对剥夺的境地,代工厂里的劳动者并非同时作为消费者存在,他们制造的产品被销往欧美发达国家,自己则沦为国际资本巨头赚取巨额利润的工具。正如我们在苹果公司的全球产业链中所看到的,几十万的中国工人仅仅分享到了产品销售额中1%-2%的份额,而苹果公司则拿走了其中大约一半的利润。这种畸形发展模式一方面强化了资本尤其是国际资本对劳动者的支配;另一方面低工资造成了经济增长条件下消费不足这一怪象,中国出口额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劳动者处境的根本改善。因此,唯有从根本上反思这种发展模式,赋予劳动者以法定权利和主体地位,才能真正使经济发展服务于民众福利之提升。 另外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是“蛋糕论”。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只要蛋糕做大,就一定会人人有份、惠及所有人。然而时至今日,我们看到“共富”仍然遥不可及。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蛋糕已经不小,但同时基尼系数亦位居世界前列,农民工仍然赚取着排名世界倒数的微不足道的工资,显然,“做大的蛋糕”并没有做到人人有份。我们认为,做蛋糕的方式决定了蛋糕的分配方式,正是当下这种资本主导的发展模式导致劳动者成为资本的附庸,沦为资本赚取利润的工具;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不复存在,利润的获取以压低劳动者所得为代价,贫富分化也就不可避免了。权力的资本化和资本的权力化结合,使得劳动者既无权参与决定做蛋糕的方式,因而也无权决定蛋糕的分配方式,前者决定了后者。因此,归根结底分配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生产方式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改变“做蛋糕”的方式,只有劳动者参与生产决策的权利得到保障,一种更加公平的分配方式才能确立。 如果说农民工问题的出现是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的产物,那么国企改革则是从传统社会主义向资本主导下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方面。鉴于对国企低效率的片面判断,许多学者认为国企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进一步的私有化。这一论调的根据大致有二:其一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明,应该私有化以明确产权,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其二,国企的垄断地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国企实现赢利的同时并没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由此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人民,这本身就是一种确定的产权安排,因此产权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和税收制度,将全民所有制落到实处,使全体人民共享国企发展成果,而非改变其产权性质,后者只会导致国企经营所得被极少数的既得利益者所垄断,加剧社会的不公;其次,国企的问题在于良性治理机制的缺乏,即民主参与的缺失,因此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通过建立民主参与、共同管理的机制来保证劳动者主人公的地位,从而提高经营效益。至于今天中小企业的经营困境,乃是金融和地产资本的垄断、能源价格高企以及市场准入的局限所至,金融、土地、能源等稀缺资源的过度商品化导致其价格高涨,压缩了制造业的利润空间,不仅造成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亦抬高了整个社会的消费价格。唯有厘清上述问题,才能明确国企改革的方向是还之于民而非将之私有化,后者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造成更加深层的矛盾。(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从生产方式上调整劳动关系 走出中国目前的发展困境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的社会矛盾,关键是在生产方式上调整劳动关系状况,解决广大劳动者的出路问题,使之不致沦为资本赚取利润的工具,重新赋予其主体性的地位。着眼于当下,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废除国企派遣工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然而今天中国的国有企业非但没有做到经营成果的全民共享,且在国企工人大量“被下岗”的同时,派遣工开始成为其用工的主力军。这些派遣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既无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亦不能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与普通的农民工实无二致,成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这种制度安排已经完全背离了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劳动者共享的性质。因此,国企改革首先要做的就是废除派遣工制度,在此基础上给予工人以真正的主人公地位,赋予其参与企业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劳动成果的权利。 第二,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学生工充当廉价劳动力的行为。职业学校旨在为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但在现实当中有些已经沦为赚取高额中介费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富士康为例,大量的学生工被制度化地安排到毫无技术可言的流水线岗位,其名义虽为实习,但其实质不过是为富士康等企业提供大量年轻、廉价的劳动力而已,简单重复的流水线操作既无法使这些学生工的技能得到锻炼,更无益于其职业的发展,且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学生实习和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不仅关涉到法律尊严,更关涉到年轻一代中国工人的健康成长和中国现代化的未来。 第三,应改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式,赋予农民工以合理待遇。目前中国各地区多以比重法来计算最低工资标准,即以当地的贫困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作为计算依据,这一计算方式的前提是政府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仅作为社会的工资底线存在,大部分的劳动者收入将远在这一水平之上。然而在当下中国,由于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成为企业的最高工资标准,采用这一计算方式的结果就使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实际上处于贫困线以下,因为他们仅能领取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也就意味着在深圳这样农民工集中的移民城市,大部分的劳动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同时由于各地政府计算贫困户标准时往往又是以本地户籍居民为限,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这就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造就了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着眼于中国的这一现实,我们认为应参照国际收入比例法,即以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40%-60%作为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避免出现大部分劳动者处于贫困线之下的荒唐情况。同时建立完善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将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落到实处。 第四,城市亦应打破城乡户籍壁垒,给予农民工以市民资格,赋予其在户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作为城市劳动者的一员,他们共同缔造了城市的发展,理应享受到市民的资格和待遇。城市公共服务提供依赖于公共财政的支撑,而公共财政则来源于全体城市劳动者共同的价值创造,这其中农民工的贡献功不可没。因此,只有赋予农民工以市民待遇,才能真正废除农民工生产体制,才能真正做到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剥削农村的发展格局。 第五,在法律框架内加强工会的功能,提高工会地位。我国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是企业职工的群众性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诉求,应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然而无论是在国有、民营企业还是在外资企业,工会都形同虚设。一方面,工人不知道工会的存在,甚至连自己已经成为工会会员都毫不知情;另一方面,民主选举无从谈起,工会的核心成员都是企业的管理层,负责人亦是由资方任命产生,鲜有例外,如此的工会又谈何作为“企业职工的群众性组织”,又如何去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具体问题的存在及解决,乃是解决当下劳动者出路问题、建设健康劳动关系的起点,而非终点。着眼未来,劳动者组织、谈判和罢工权的实现是赋予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基础,劳动者有权参与生产与分配过程,唯有如此才能改变他们的工具性地位。 (南都评论记者张天潘整理)(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