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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
1953 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Bowen发表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他在书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1961年, 沃尔顿(Walton)进一步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他们认为“当人们谈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正在考虑的是公司、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处理公司与社会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
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经济、法律义务环境中去理解的是麦克奎尔(McGuire),他在1963年提出了一种新观点:“社会责任的思想认为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具有超出这些义务之上的对社会的义务”,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自愿担当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经济或法定的责任(McGuire,1963),然而这个定义并没有明确说明超出经济和法律以外的义务是什么。
1975年,Davis 在《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一书中,给社会责任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他们声称“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制定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
塞思(Sethi1975)关于社会责任的定义则对此是一个补充,他认为社会责任“指的是与社会主流规范价值期望相一致时的企业行为层次”,并且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它在不同的时期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可以定义为符合当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规章制度、价值观以及行为预期的企业行为的总和。
1979年,著名学者卡罗尔Carroll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似乎对这一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争论作了一个总结,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此概念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得到了广泛认可。可见,企业不是远离社会的中间组织,而是通过满足公民的需要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ISO26000《社会责任 指南》将社会责任定义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的责任。其内涵主要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责对象是其利益相关方,其基本内容是承担“分内应尽的义务”,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百度百科上有如下定义:CSR全称是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即企业社会责任,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其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广泛包括不歧视、不使用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等。
维基百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SR)并无公认定义,但一般泛指企业的营运方式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而进行商业活动时亦考虑到对各相关利益者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虑。利害关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顾客、供货商、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在这情况下,企业与相关利益者接触时,试图将社会及环境方面的考虑因素融为一体。
欧盟目前的官方定义为 “企业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到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中”。欧盟认为CSR实际上既包括社会问题也包含环境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具有广泛内涵的概念,包含了企业对社会整体应负的责任,具体话题包括: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当然也包含更广泛的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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