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168|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可能终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6-30 23:2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据新华社电 (记者邹声文 张景勇 周婷玉)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受到质疑。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态,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

  “倾向统一赔偿标准”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据了解,这是全国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回应”。

  今年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

  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命不同价”“同车不同价”现象可能会逐渐消失。

  伤亡多事故可统一赔偿

  在专题讲座中,王胜明说,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全国统一标准。

  “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王胜明说。

  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全国统一标准。但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要求根据各地经济情况选择赔偿标准,这导致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现象。                

<div class=NewsTitle></div>
来源:新京报      来源日期:2009-6-30       本站发布时间:2009-6-30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3#
发表于 2009-7-1 09:25:05 | 只看该作者

只有在我们国家才是这样吧。

外国人来验厂,却是很好的,他们反歧视!

2#
发表于 2009-7-1 01:15:22 | 只看该作者
如能真的实行,中国又进了一步,虽然早该实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3 10:08 , Processed in 0.137079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