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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09]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决定废止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38号)。关于我市高温天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统一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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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厂还没强制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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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还没有听说验厂要高温补贴的。
其实验厂及CSR的推行,最主要的是能在中国推动最基本的员工的福利已相当不错了,比如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工资。
一些华而不实的福利,如果CSR审核强作要求,那CSR审核又走到了死胡同。
我所知道的,比如ICTI、WRAP、EICC、ETI、BSCI等认证或验厂,高温补贴、连续工龄(非一个企业)的有薪年揟假等所谓华而不实的福利,均未强作要求。
想想看,真正能把加班费给足工人,已是相当不错的企业了。
我们CSR的推动,也要一步一个脚印,稳步前进,大家说是吧?
赞同,能做到按规定支付以上,确实很不错了.
在实际的COC验厂及CSR审核工作中,此点并没有强作要求。
因为,实施起来很困难。
文档位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网上交流 > 网上咨询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9-05-22 14:38
【实施日期】 2007-9-5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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