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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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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7-25 10:3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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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2009年07月24日13:54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20845)

中新网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工伤保险条例拟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

我国拟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 最多缩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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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7-29 11:27:08 | 只看该作者
[quote user="rongyuan_123"]

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啊.

07年3月份我现在这家公司一个员工下班去打了一个小时牌,然后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了,肇事车辆逃逸了,当时情况紧急我连夜将员工送到深圳市内治疗;第二天为了给员工申报到工伤我做了假的下班记录,工伤是报到了.员工出院时有10000多元治疗费属于自费药品,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也给员工承担了,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帮他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评到9级;社保部门按工伤也给予了工伤的待遇,但是工人家属后来找到公司说也要按社保规定要求公司给予工伤的待遇和补偿;

大家说公司冤不冤啊,我当时也觉得很冤当场拒绝了他的请求.工人家属天天找我,甚至威胁我.最后出于人道主义公司还是给了他20000元.

做好人真累.

[/quote]

我们公司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但那员工及其家属均很感激公司,说如果公司不帮忙那肇事司机又跑了,他们真不知怎么办。

那是一QC本来是请假,坐摩托车结果出来的。

后来公司取消了请假,补了出差单。

人啊要,差别挺大滴。

1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8 18:36:3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user="rongyuan_123"]

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啊.

07年3月份我现在这家公司一个员工下班去打了一个小时牌,然后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了,肇事车辆逃逸了,当时情况紧急我连夜将员工送到深圳市内治疗;第二天为了给员工申报到工伤我做了假的下班记录,工伤是报到了.员工出院时有10000多元治疗费属于自费药品,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也给员工承担了,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帮他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评到9级;社保部门按工伤也给予了工伤的待遇,但是工人家属后来找到公司说也要按社保规定要求公司给予工伤的待遇和补偿;

大家说公司冤不冤啊,我当时也觉得很冤当场拒绝了他的请求.工人家属天天找我,甚至威胁我.最后出于人道主义公司还是给了他20000元.

做好人真累.

[/quote]

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政策,其最初的出发点应该是想更好些或有利于大部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因为人、地方、条件等种种因素可能会导致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这是没有办法的,一个规定再好,但不能保护所有人需要保护的人,这就是现实,做事做人都累。甚至有时候做了好人还不一定得到理解,得到好报呢?

13#
 楼主| 发表于 2009-7-28 18:32:4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user="rongyuan_123"]

对于自费药品:1.医生用的所谓的进口药品2.中成药这些是报销不了的;连救护车费都报销不了.

难,难,难,做人难,难做人

[/quote]

关于此我也好有感触的,就是我住院时,医生喜欢用好药,但报销时都不给报,即使不行的,不能进食了也不可以用功能药。

12#
发表于 2009-7-28 14:55:05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自费药品:1.医生用的所谓的进口药品2.中成药这些是报销不了的;连救护车费都报销不了.

难,难,难,做人难,难做人

11#
发表于 2009-7-28 14:43:59 | 只看该作者
[quote user="rongyuan_123"]

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啊.

07年3月份我现在这家公司一个员工下班去打了一个小时牌,然后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了,肇事车辆逃逸了,当时情况紧急我连夜将员工送到深圳市内治疗;第二天为了给员工申报到工伤我做了假的下班记录,工伤是报到了.员工出院时有10000多元治疗费属于自费药品,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也给员工承担了,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帮他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评到9级;社保部门按工伤也给予了工伤的待遇,但是工人家属后来找到公司说也要按社保规定要求公司给予工伤的待遇和补偿;

大家说公司冤不冤啊,我当时也觉得很冤当场拒绝了他的请求.工人家属天天找我,甚至威胁我.最后出于人道主义公司还是给了他20000元.

做好人真累.

[/quote]

1.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当时报了工伤确实对工人有利。

2.为什么会有自费药品?如住院期间已按工伤治疗的话,基本上不存在自费药品。

3.本不是工伤,还要求工伤待遇,这家伙贪得无厌。

4.威胁属于无赖。

5.因为没时间或烦,助长了他们的嚣张。

6.做好人真的很难。

10#
发表于 2009-7-28 11:17:49 | 只看该作者

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啊.

07年3月份我现在这家公司一个员工下班去打了一个小时牌,然后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了,肇事车辆逃逸了,当时情况紧急我连夜将员工送到深圳市内治疗;第二天为了给员工申报到工伤我做了假的下班记录,工伤是报到了.员工出院时有10000多元治疗费属于自费药品,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也给员工承担了,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帮他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评到9级;社保部门按工伤也给予了工伤的待遇,但是工人家属后来找到公司说也要按社保规定要求公司给予工伤的待遇和补偿;

大家说公司冤不冤啊,我当时也觉得很冤当场拒绝了他的请求.工人家属天天找我,甚至威胁我.最后出于人道主义公司还是给了他20000元.

做好人真累.

9#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08:29:21 | 只看该作者
它让我想起以前合同法老师讲的情况,那就是只要是来跟你发生合同关系的人,就需要对它在来与回的途中发生的情况负责.
8#
发表于 2009-7-27 01:35:51 |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7月24日“中国新闻网”)
  
  上下班途中是工作的延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和工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算作工伤。如果刚刚下班走出厂门的职工遭到车祸,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有违人性化的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以后,受伤害职工的确可以从中获得赔偿,但施行过程中,和现行的工伤保险并不抵触。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一般按照“补差”的原则进行赔偿,即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完以后,如果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的标准,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可以说,职工工伤保险的存在,弥补了交强险赔付数额较低的不足。而且,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也能够保留劳动关系,免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国外许多国家未将类似情况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能成为我国也如此规定的理由。现在我国交强险的赔付额度还偏低,经常不能满足受伤害人的治疗需要。而且,一旦出现肇事人未投保、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况,受伤害人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果受伤害人在事故中失去了劳动能力,将会处于十分悲惨的境地。而国外发达国家不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比较高,遇到车辆无保险或肇事者无力赔付的情况,还规定由政府来负责赔偿。而我国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另外,国外有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伤致残的职工不会因此失去生活的保障。
  
  至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有点脑子的人都会明白,广大的职工的诉求是把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不是把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排除出去。
  
  一个政策的制定,不管有多少种理由,最基本的一点是看有没有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该是扩大职工利益范围,而不是减少职工的各项权益。参考外国经验的时候,应该采取“只要对广大职工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地机械照搬,东施效颦。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算作工伤,符合我国的国情,是一条能够保障职工权益的人性化政策,应该予以坚持才对。
7#
发表于 2009-7-27 01:26:37 | 只看该作者
<div id=artical_topic>钱江晚报:工伤新规,有点伤人</div><div id=artical_sth>2009年07月26日 15:22钱江晚报</div><div>-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div><div id=artical_real>

-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以前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仅国家机关的公仆们,而且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有指望从单位获得工伤补助。今后普通职工会不会彻底断了这个想头,而只有公仆们继续享受另一种工伤——“公伤”待遇,就很难说了。

昨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掉这一条,比较拿得上台面的理由有这样几条:现在机动车开始交强制保险了,受伤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机动车事故算工伤而非机动车事故不算,这种政策不够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要求修改;“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形难以界定;许多别的国家也这么干,有的虽然不这样干,但对“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做了严格限定。

其实,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条删除理由:新的做法将更为简便、可行。为了图方便,就将公民获得权益救济的一种方式用笔轻轻勾掉,动作何其潇洒,又何其让人心寒。同样,前面几条理由,条条都是黑色幽默,能让人笑出泪来。

没有错,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职工可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补偿。注意,仅仅是“可能”,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可以”,更没人敢打包票说“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因为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主的责任,这样一来职工从受理机动车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赔偿。而职工原先享受的这一项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即只要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又不是存心寻死觅活,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其他理由也实在不够强悍。界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场所,不会比拟定按级别发放车补的车改方案难吧?再说,只要坚持这一项待遇不取消的总原则,规定离单位多远、多长时间算“上下班途中”,还不是上面一规定职工就服从的事?

还有一个解不开的疑问:为什么以前算的工伤以后不算了?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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