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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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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14 14:3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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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id=artibodyTitle>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全文)</h1><p>  新华网消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p>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strong></p><p>  第1号</p><p>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p>  部长 尹蔚民</p><p>  2008年9月18日</p><p>  <strong>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p><p>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p><p>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p><p>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p><p>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p><p>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p><p>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p><p>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p><p>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p><p>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p><p>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p><p>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p><p>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p><p>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p><p>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p><p>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p><p>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p><p>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p><p>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p><p>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p><p>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p><p>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p><p>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p><p>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p><p>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p><p>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p><p>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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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6 23:31:36 | 只看该作者
很期待此问题ICTI可以快点给出明确答案。
8#
 楼主| 发表于 2009-8-16 23:29:58 | 只看该作者
我在相关的专业法律网站咨询了,都说需要支付,不过验厂不同的时,很多时候他们是可以接受不支付,记得以前老师上课时也说过ICTI可以接受不支付,不会作为一个问题而让工厂不通过的。
7#
发表于 2009-8-15 09:10:1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关于此类情况的如果已有结果的法律纠纷案例就完全确定了,本人理解为要支付,但以前的谭老师上课上说过,ICTI是接受不支付这种情况的,现在开出这类报告,ICTI与公正行之间的沟通是否?
6#
发表于 2009-8-15 09:07:4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喜欢玩文字游戏,相关的法律与规定也是如此,总是规定的左右都行,第十二条也未有明确规定清楚,它只写了企业与职工解除,对于后面的职工主动辞职之类的情况未加特别说明,所说按这种理解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似乎也通。
5#
发表于 2009-8-14 15:16:33 | 只看该作者
<p>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p><p><strong><font color=#0000ff size=3>我认为这里涉及一个谁是主动的问题,如果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扫按法规条文,需要支付的 。反而,则不需支付。ICTI技术委员会的培训也是此意见。但确实有工厂因此开了不合格,不知此问题最终如何解决的。</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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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4:46:19 | 只看该作者
八月ICTI新标准已生效,原来按旧标准审核的工厂,未提及此问题,但日前在本论坛曾看到有工厂被开此类不符合项,但之前的ICTI新标准培训又说ICTI可以接受不给,此问题到底如何?好像没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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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4:43:08 | 只看该作者
<p>2008年9月18日此实施办法已生效,大家讨论一下:</p><p>如果一个人员工做了一年半而辞职离开时,是否需要支付这半年的年休假工资,而相关的验厂,如ICTI,其他客户在此问题上又接受何种情况?</p>
2#
发表于 2009-8-15 23:08:25 | 只看该作者
<p>如果单纯为了验厂或ICTI等认证,我看还是给了吧,要不可能要多费口舌,或是得不偿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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