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9237|回复: 4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列讨论:怀孕女工悔约解除劳动关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21 20:2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未婚先孕的女青年丽丽,因反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又在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在2008年8月27日,公司与丽丽通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移交。
  
  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亦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了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协商解除。
 怀孕女工能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43#
 楼主| 发表于 2009-10-8 23:29:49 | 只看该作者
实践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同样适用,下同)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个案越来越多,怎样处理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42#
发表于 2009-9-28 11:18:55 | 只看该作者

再来转一圈儿。

架吵完了?

41#
发表于 2009-9-27 00:26:0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5 17:01:11的发言:

呵呵...我的專業到什麼程度需要向你報告嗎 ? 我也不和你爭,, 反正我賺錢肯定比你多 ,這就証明了我比你專業多了哈哈哈

就冲您这句话,我服了!

40#
发表于 2009-9-26 11:47:32 | 只看该作者
本贴的价值已经不在于主题贴本身了,内容很好很强大。
39#
发表于 2009-9-26 11:29:0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09-09-26 09:52:44的发言:

正因为门派多了,我不可能选择每一个都支持。我会寻找跟自己的观点更契合的,但也会慎重考虑您的观点。

谢谢指教。

因為接受所以博大 ,因為用心所以精深 ,記住了

不要慎重考慮 ,要完全接受

讓這些矛盾衝突在心裡激盪

然後用你實際的工作來撫平

才能創出絕世武功

38#
发表于 2009-9-26 09:54:2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5 17:02:20的发言:

裡面最口水的除了你外還有別人嗎???

说得太对了,这句话我支持!哈哈~~~

37#
发表于 2009-9-26 09:52:4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3 15:41:26的发言:

哈哈哈....支不支持也沒什麼關係 ,這是論壇每個人都可以發表觀點的 ,我們都在這裡尋找真理 ,天下門派這麼多 ,如果與你心意不同就不支持,你很難博學百家,而後自創一格 ,所以成就也就會停止了, 世上人這麼多,都是你要遇見的 ,若不虛心學習,後悔的也只是自己和別人沒有關係 ,至於我說的對不對....呵呵...也沒有關係....

正因为门派多了,我不可能选择每一个都支持。我会寻找跟自己的观点更契合的,但也会慎重考虑您的观点。

谢谢指教。

36#
发表于 2009-9-25 20:50:5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rongyuan_123在2009-09-25 19:33:28的发言:

呵呵!

这个说的有点多了.

专业与否,不能用赚钱多去衡量的.

你說對了 ,我就是氣氣他....呵呵

不過他說的也是真的 ,我好像也是太多口水

下次改進~~~版主

35#
 楼主| 发表于 2009-9-25 19:33:28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5 17:01:11的发言:

呵呵...我的專業到什麼程度需要向你報告嗎 ? 我也不和你爭,, 反正我賺錢肯定比你多 ,這就証明了我比你專業多了哈哈哈

呵呵!

这个说的有点多了.

专业与否,不能用赚钱多去衡量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11-23 05:48 , Processed in 0.144601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