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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用人单位拆解工资降低员工加班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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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1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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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工资支付成本,各企业纷纷想出妙招,诸如将原来的基本工资拆分为若干组成部分,以减少基本工资或者底薪的金额,从而实现少支付加班工资的目的。在意图规避法律风险的时候,有可能陷入新的风险。在进行工资结构设计时,我们需要知道的一个法律常识是,加班工资是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而标准工资绝不意味着就是许多企业人所理解的基本工资或者底薪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精于算计出新招
  本报讯记者余晓玲报道:我们企业将我们原来的工资拆分成了底薪加职务工资加岗位工资等,计算加班费则只按底薪为基数,我们的加班费今年大大减少了。在近日东莞市内举行的一场综合性招聘会上,一家五金制造厂的员工先生向记者反映。先生表示,企业的做法太不合理,于是节后就开始出来寻觅新的工作岗位,而且他最关心的就是工资待遇和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据先生介绍,他是茶山镇一家精密五金制造厂的技术工,去年月工资是1700多元。平常加班,加班费一个小时10块多钱,去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公司67月份就将他的月工资调整为底薪1300元,其余以加班费计算。公司调整工资后,就意味着我要加班几十个小时才能拿到我原来的工资。先生对记者说,今年开年公司又出台了新政策,将底薪调整为720元,其余设了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加起来虽然也有1000多元,但企业已经明确,今后的加班费将只以底薪为计算基数。这样平常加班费一个小时就只有6块多钱了。
  据记者了解到,采用这种做法的企业并不在少数。塘厦一家模具厂员工先生也打来电话向记者反映,他的月工资正常情况下是1200多元,但厂里在计发加班费时只按690元计算。这种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明显,主要是企业想逃避支付员工过高的加班费。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表示。
  据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而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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