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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职业病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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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1 23: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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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XXX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控制或消除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XXX各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

3 定义(术语)
3.1职业卫生是指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

4  引用标准(法规、制度)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
4.2《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8)
4.3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规汇编》(2002)
4.5《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1979)
4.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卫生》(2004)
4.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4.9《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安[2003]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4.10《上海石化股份公司(2003)安字14号关于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通知》
4.11上海石化股份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4.12上海石化股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  工作职责
5.1XXX经理全面负责XXX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
5.2 生产副经理主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3 安保处是该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工作,对各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业务指导。
5.4 人力资源处负责实施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员工的调岗妥善安置;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落实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5.4.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职工开展预防职业病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协调并督促解决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
5.4.3 其他部门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6  工作程序
6.1工作流程
职业卫生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1
6.2  识别和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6.2.1 安保处组织各部门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确定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作业特点,按照《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管理程序》,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全面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形成记录。如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识别变更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更新记录。
6.2.2 XXX职业危害因素内容如下:
a  粉尘类:其它(一般)粉尘;
b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c  化学物质类:氨气、苯、硫化氢、甲苯、二甲苯、甲醇、汽油、丁二烯、二甲基甲酰胺、乙烯、丙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硫化碳;
d  物理因素类:噪声;
e  其它危害因素:酸、碱等。
6.3 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6.3.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保处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作业场所职工健康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6.3.2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技术处应当提出采用无毒代替有毒物质、低毒代替高毒物质、自动化作业程度高、避免人员直接接触等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措施。
6.3.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技改办负责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督管理,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3.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6.3.5 安保处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核监督。
6.4 职业危害告知、教育培训
6.4.1 人力资源处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设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4.2 人力资源处负责安排对新员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员工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安保处和各部门配合提供培训内容和具体培训工作。
6.4.3安保处负责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告知。
6.4.4 安保处定期公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4.5 安保处定期公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上检测点告知牌。
6.5 职业危害的削减控制
6.5.1 技术部门研究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6.5.2 生产过程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程控制。
6.5.3 安装调温、通风、排毒、除尘设施,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
6.5.4设置安装毒物检测报警器,仪表专业人员定期安排校验,安保处、所属部门建立报警仪台帐,确保受控、完好。
6.5.5接触酸碱作业点设置洗眼冲淋设施,所属部门由专业人员对出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6.5.6 生产装置加强生产运行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和异常事故状态所带来的职业危害。
6.5.7设备部门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6.6  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
6.6.1各联合装置(储运分公司)控制室、消防室配备一定数量的空气呼吸器,主要生产装置控制室设置应急器材箱,以备现场应急处理个人防护之用,由部门安保科负责日常检查管理。
6.6.2按工种岗位需要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处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进行统计、采购、发放,建立特殊防护用品台帐,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6.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6.6.4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维修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7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
6.7.1 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  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综合利用能力,消除危险源;
b  加强设备管理,搞好密封和防腐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c  尽可能对易燃有毒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杜绝随意排放;
d  在易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设备附近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e  为有毒有害岗位员工配备便携式检测仪、操作室配备空气呼吸器;
f  定期举办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事故状态应急处理能力;
g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的中文警示说明。
6.7.2  腐蚀性或化学灼伤危险物品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  改进工艺,实行密闭操作;
b  加强工艺设备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c  生产操作时,穿好防酸碱腐蚀服,戴好防酸碱手套和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d  在作业现场设置洗眼器喷淋设施。
6.7.3生产性粉尘(一般)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  改革工艺过程,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粉尘危害;
b  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使密闭系统保持一定负压,防止粉尘外逸,安装除尘设施;
c  做好个人防护,配戴防尘用品,加强个人卫生;
6.7.4  噪声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  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控制和减少高噪声设备;
b  加强噪声作业场所的定期监测;
c  采取吸声、消声、隔声等技术措施,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
d  加强个体防护,配戴防噪声耳塞。
6.7.5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6.7.5.1 射线作业防护管理
各联合装置(储运分公司)区域内进行射线作业,须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对工作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培训,作业时间预先告知相关员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具体参见XXX《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6.7.5.2 放射源料位仪防护管理
料位仪安装地点挂放明显的射线禁示标志。检修或抢修料位仪安装处的设备,须关闭料位仪并射线剂量检测合格。检查或检修安装有料位仪的设备内部,须进行拆装料位仪处理,拆装人员必须具有资质。具体参见XXX《放射源料位仪防护管规定》。
6.8 现场急救、事故处理
6.8.1 安保处应建立、健全XXX事故应急预案,各联合装置(储运分公司)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编制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组织演练。
6.8.2 急性职业中毒的急救处理,急救所需的药品、器材由医疗卫生部门承担。
6.8.3 安保处定期组织员工自救互救培训,医疗卫生部门对培训进行指导。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心肺复苏救护等技能。
6.8.4 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互救,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组织事故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处理按XXX《事故、事件处理和事故预防管理程序》进行。
6.9 职业卫生监测
6.9.1安保处建立XXX各装置作业场所的定期监测、应急监测、隐患点监测台帐。
6.9.2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公司环境检测站承担。毒物每季度检测一次,噪声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结果由各装置负责挂牌公布于作业现场。
6.9.3新建装置在投料试车前,由安保处组织对本底环境的检测,所属装置配合设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检测项目,提供平面监测图等相关资料
6.10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10.1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或退休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6.10.2 安保处按时制订职业健康专项体检计划,上报公司安环部。根据本单位危害因素类别,对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职业禁忌证范围。
6.10.3 人力资源处确定当年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提供安保处和相关装置。
6.10.4人力资源处安排实施健康检查和复查工作,并负责将体检结果告诉体检员工。
6.10.5 安保处计算机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建立作业环境监测档案和职业(劳动)卫生档案。
6.10.6 人力资源处档案科按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历年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原始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具体工作参见XXX《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6.11 职业病防治管理
6.11.1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人力资源处负责落实对员工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工会组织进行监督。
6.11.2人力资源处会同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11.3 人力资源处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6.11.4发现有职业病患者,必须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待遇。
6.12 纠正、预防措施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落实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治理。(参见《不符合纠正与预防管理程序》)

7  相关文件
7.1《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管理程序》SPCLHB-CX-05-2005
7.2《培训、意识和能力管理程序》SPCLHB-CX-01-2005
7.3《不符合纠正与预防管理程序》SPCLHB-CX-23-2005
7.4《记录管理程序》SPCLHB-CX-04-2005
7.5《放射防护管理规定》SPCLHB-YK-09-39-2005
7.6《放射源料位仪安全防护管理规定》SPCLHB-YK-09-41-2005
7.7《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SPCLHB-YK-09-40-2005
7.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监督管理规定》SPCLHB-YK-09-42-2005
7.9《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SPCLHB-YK-10-05-2005

8  相关记录
8.1 《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报告表》
8.2 《作业场所毒物监测结果报告表》
8.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4 《职业卫生档案》
8.5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检查表》
附录A1
职业卫生管理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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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2-1 21:45:5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安可和KK!

8#
发表于 2010-12-1 21:2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KK,说下我个人的看法吧,不一定全面和正确,仅供参考和讨论:

1、先对工厂的生产、工作环境自我评估一下,看是否存在或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是否会对员工的职业健康造成危害;

2、如接触化学品的员工,如在存有粉尘、噪声较大等工作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在上岗前进行体检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工厂未能做到工人在上岗前就安排体检。通常验厂时,只要能于验厂前及时取得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且体检结果合格,就能被接受。(KK说的车位,其实还是要看车间的具体环境状况而定,有的工厂若车间里粉尘很大,也是需要安排车工体检的)

3、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未成年工,在上岗录用前就需安排体检。这方面,若是没有及时做到,虽然是事后有补做体检,但验厂时,有可能会被记为一个小问题点。

谢谢安可的指导!(*^__^*) ……

7#
发表于 2010-11-30 23:55:09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kk_wui在2010-11-30 20:16:04的发言:

我想了解一下:

上岗前体检是否是必须的?如果没有上岗前体检报告,验厂的时候会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呢?

我查过《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那可不可以理解为:只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如接触化学用品的员工),普通员工(如车位)就不做?

回复KK,说下我个人的看法吧,不一定全面和正确,仅供参考和讨论:

1、先对工厂的生产、工作环境自我评估一下,看是否存在或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是否会对员工的职业健康造成危害;

2、如接触化学品的员工,如在存有粉尘、噪声较大等工作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在上岗前进行体检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工厂未能做到工人在上岗前就安排体检。通常验厂时,只要能于验厂前及时取得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且体检结果合格,就能被接受。(KK说的车位,其实还是要看车间的具体环境状况而定,有的工厂若车间里粉尘很大,也是需要安排车工体检的)

3、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未成年工,在上岗录用前就需安排体检。这方面,若是没有及时做到,虽然是事后有补做体检,但验厂时,有可能会被记为一个小问题点。

6#
发表于 2010-11-30 20:16:04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了解一下:

上岗前体检是否是必须的?如果没有上岗前体检报告,验厂的时候会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呢?

我查过《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那可不可以理解为:只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如接触化学用品的员工),普通员工(如车位)就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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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1-30 15:44:58 | 只看该作者

刚刚入门,向楼主多学习。

4#
发表于 2010-4-27 19:06:1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qyq0701在2010-04-27 15:40:17的发言:
看到这么多法律法规,头都大,楼主写得真细
你如果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头大也要硬着头皮上。
3#
发表于 2010-4-27 15:40:17 | 只看该作者
看到这么多法律法规,头都大,楼主写得真细
2#
发表于 2010-2-2 10:59: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个很细心很认真的银。

很多法律法规研究的很细致全面。

向您学习了,争取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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