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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5-26 13:2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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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勞動法》在三十六條提到: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br />如果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周六如果上4小時班,那這4小時是不用支付加班費嗎?還是照樣支付2倍加班費呢?</p><p>感覺勞動法說得很含糊,它又沒說清楚44小時是否是正常標準工作時間。</p><p>大家怎么看呢?驗廠中會怎么處理呢?比如在淡季,可能只上5天,每天8小時,周六上半天的話,加班費怎么算呢?</p><p>謝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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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7-1 22:35:42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Johnz</i>在2011-06-30 21:17:05的发言:</b><br />因为有关部门不知道那个部门去改吧</div><p>这个貌似木有办法</p>
14#
发表于 2011-6-30 21:17:05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有关部门不知道那个部门去改吧
13#
发表于 2011-6-30 12:33:11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rongyuan_123</i>在2011-06-21 19:33:49的发言:</b><br />95年的劳动法很多条款已经被替代了,为什么全国人大不进行修改,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了。</div><p>这话说得也在理儿。</p>
12#
发表于 2011-6-21 19:33:49 | 只看该作者
95年的劳动法很多条款已经被替代了,为什么全国人大不进行修改,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了。
11#
发表于 2011-6-21 10:44:06 | 只看该作者
<p><span lang="ZH-C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pt;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bidi-language:ar-sa"><font size="3">我觉得,既然国务院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作时间作了新的规定,那么《劳动法》真的也该及时更改过来,毕竟《劳动法》现今仍在使用中(如果是已废除的旧法,则另当别论),且在劳法法规中仍处于主导地位,如此一来,不是存在两个版本两个说法么。这么重要严肃的法规条文,怎能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这么长时间?</font></span></p>
10#
发表于 2011-6-19 13:22:18 | 只看该作者
<p>我认为劳动法这严重过时的条款是需要及进修正的。</p><p>如是,则不会有楼主的疑问。</p>
9#
发表于 2010-11-30 12:22:10 | 只看该作者
[em127]持续改善嘛!
8#
发表于 2010-7-19 19:57:29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1230769</i>在2010-07-17 17:12:34的发言:</b><br /><p>劳动合同法已经在2008年1月1日生效。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p></div><p>劳动合同法没有关天工作时间的条款吧?</p>
7#
发表于 2010-7-17 17:12:34 | 只看该作者
<p>劳动合同法已经在2008年1月1日生效。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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