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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国庆节长假将临,本报就加班费话题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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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12:0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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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两节即将到来,“加班费”再次成为各大网络论坛和公司午休时的热门话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几天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对加班费举证的规定,也引发热议。

[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你与单位发生劳资纠纷,你要求补偿加班费,你拿得出加班证据吗?本报焦点新闻部与新民网“新民意”调查结果显示:68%的受访者拿不出证据。

85%的受访者经常加班

加班显然已是一种常态——调查结果表明,85%的受访者选择经常加班,每周加班时间超过10小时的超过半数。但是,能拿到加班费、调休或报销交通费等加班补偿的人又有多少呢?调查中,59%的受访者称加班没有任何补偿。

在一家通讯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多年的常小姐说,她加班简直如家常便饭,晚上8时到家属于比较早的,夜里10时下班是正常的,通宵达旦工作每个月也有几次。“这种加班似乎已经成为很自然的事,没有领导会告诉你‘今晚加个班’什么的,更不存在什么加班记录,也没有人去提加班费的事。”

刚刚进入一家国有银行工作的小朱最近一年多来也被加班搞得焦头烂额,连婚礼也没时间准备。“基本上天天加班到很晚,周末和节假日也加,没有加班工资。还有占用非工作时间的培训、考试和会议,都不算加班。”小朱说,“计较也没办法,没有制度保护,只不过大家都这样,心理就平衡了。”

少数公司填加班申请单

在“你所在的单位有何加班凭证?”问题中,38%的受访者选择了“打卡”,29%的选“工作记录”,仅有6%不到的选择了“加班申请单”。这说明把加班作为一种常规考勤记录的公司非常之少。

在记者的调查中,陶先生所在的一家跨国企业对加班记录操作最规范。他告诉记者,公司对加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职位不同,对加班的认定也不同,如市场和销售,经常在外会见客户,很难核定加班数量,就采取灵活的补偿方式,比如工作日可以晚来早走等。对主要在办公室工作的员工,就采取填加班申请单的方式。“不过,也不能做到每次事前申请。”陶先生介绍,惯例是谁需要加班了,可自行加班,不需向主管领导申请,事后再通过公司办公网络在网上填写并递交加班申请单,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批准。通常他和同事都把加班时间先记录下来,每个月月底再一次性填单子,加班费在下个月发放。

加班大都是一笔糊涂账

刘先生在一家有着60多名员工的私企工作,他从进公司到离职的3年中,从没搞清楚过加班产生的交通费应该怎么报销。

“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据说可以报销交通费,但要走很复杂的程序,所以我和我的同事从没有人报销过。”刘先生说,他做过的这家公司有的部门有加班费,有的没有,也没有见过什么书面的申请单。“小公司都这样,比较含糊,没有统一的制度,不过大家一般都不会指望加班费。”

调查中记者发现,除了工厂一类可以严格执行打卡考勤制度外,在写字楼里工作的公司很难完全按打卡计算工作时间,一方面出外勤等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工作性质也使打卡计时形同虚设。在一家私企当秘书的张先生经常晚上在办公室做一些文字工作,走的时候打卡机早就关掉了,所以他总是在正常下班时间去打一下卡,然后再回办公室工作。“所以考勤卡多大程度上能反映加班状况,就不得而知了。”张先生说。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约72%的受访者认为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没有意义”。会和单位就加班费对簿公堂的受访者仅有4%,35%的人不敢打官司。在公关公司工作的刘小姐说,谁会为了这点加班费去浪费自己的时间呢?况且,业内的人彼此都认识,和原公司打这样的官司,以后谁还敢聘用你?

焦点关注律师用人单位也是弱势群体

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晏杰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要求劳动者举证,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用人单位,“我认为在劳动案例中,用人单位其实蛮弱势的,因此法律上需要有一个平衡。”电话里,他毫不讳言。

他认为,最高法院做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有其合理性。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数量大增,这就说明劳动者觉得有机会维权了。连晏杰表示,不少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十分重视,但有时难免会出现劳资纠纷,在具体案例中确实有人恶意要求加班费。而现在劳动案件的审理一般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利。事实上将举证责任全部推给用人单位,也不合理。比如加班,除非用人单位严格做考勤记录,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否则想证明这件事“没有发生”是比较困难的。“相反,证明一件事‘已经发生’相对容易得多,这也是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原因。”

专家明确了劳资双方的责任

对媒体和网络舆论认为不利于劳动者权利保护“一边倒”的态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鹏飞认为,不应拘泥于这一思路。

“对劳动者来说,主张加班费首先要自己举证,这一规定的确没有倾向于劳动者,”但是,杨鹏飞称,最高法院颁布这样的司法解释,有现实的考虑。近几年劳动案件数量激增,加班费是劳动争议中一个主要诉求。“加班费在举证方面较复杂,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出了不少难题。”杨鹏飞表示,对这一条规定要全面分析,不能只看前半部分,要把前后两部分结合起来看。当然,法院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把握尺度,不能对劳动者要求过高。

“法院做出这样一条解释,对劳动者也是个提醒,以后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杨鹏飞说,按照[解释(三)]后半部分的要求,劳动者只要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如果不提供,不利后果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也明确了劳资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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