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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赔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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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5-13 21:0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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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批次产品由于不合格被客户退货,造成重大损失。

这批产品仅由一个车间生产,车间员工对赔偿也没有异议,但是他们担心的是这种赔偿是只赔偿一个月,还是以后要赔偿到什么时候?

老板要我出份通知,让工人签名,我也不知怎样出这份通知才好。

现在我把我拟的草稿,请各位前辈帮我看看有哪些不完整?要修改什么?要注意什么?

多谢了,多谢!

以下是草稿:

 

因车间生产出来的曲料被客人退柜,造成厂方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损失估值为人民币100万,现工厂要求生产该批产品的员工作出赔偿损失,决定由3月份工资里扣除最低工资的20%作为赔偿额,扣款人员共有以下10名:                                                   

希望大家在以后的上班过程中注意产品的质量,避免再次发生退柜损失。

 

 

 

****厂

20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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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9-28 14:56:35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是公司的责任,你们公司没有品质管理部门吗?

完全没有道理由员工来承担。

13#
发表于 2011-6-14 19:04:44 | 只看该作者

刚刚看到一个规定(应该有效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
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楼主的情况有依据啦。。。

12#
发表于 2011-5-15 09:37:37 | 只看该作者

[em130] 对这样的赔偿我没有任何意见可提的,一线工人本来就收入低微;

再者,如果工人是按照要求制作的话,责任不在他们;可能在跟单,在技术人员,在管理,在品检

而且工厂出货前也有验收,品检把关。

或许该从根本原因出发,先解决;然后在考虑追究补偿的问题。

11#
发表于 2011-5-14 21:23:53 | 只看该作者

首先我赞同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有过错的员工追究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我觉得谭兄和roseangel所说也不无道理。

因为不知道事件始末及原因,但想来,如此重大责任事故,不仅仅只是员工生产不合要求的问题。

技术批导,生产环节的管理,层层的质量检验把关直至批准出货。。。。。。这中间多少道关卡,就没有人发现过有问题吗?还是根本就没关卡、没设检查?

这些都有关公司自己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生产产品的工人的问题。做过工厂的人多少都知道一点,大部分工人都是只知道埋头做事的,你让他怎么做,或让他觉得就是这么做,他就这么做,不会想太多,包括质量问题(如果没有人明确提出他们做出来的东西有问题并且制止的话)。

所以,我觉得,若员工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应及早明确,确保合理公正,工厂管理层也得自查自省,否则真有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风险。

10#
发表于 2011-5-14 19:14:16 | 只看该作者

把这些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归究于员工是否合适?员工只是负责按既定的方法生产产品而已。

终究是工厂管理方法问题,做工厂本身就是有一定风险,这是工厂自己要承担的。

如果工厂采用这些不人性化的管理方法,相信也留不住好的员工。

9#
发表于 2011-5-14 17:57:37 | 只看该作者
1,增加几个字,员工签名确认:(然后让员工签名就可以了)。
2,注意法律是可能扣除的,但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进最低工资。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击规定。
4,如你老板愿意只从3月份工资中扣除,可以这样写就行了。如果不同意,最好写成从3月份开始,以免以后还要再签名。
8#
发表于 2011-5-14 17:18:24 | 只看该作者

1. 不合格品的原因是否是工人失误直接造成的?

2. 不合格品退货后是否还可以返工返修以弥补损失?

3. 如果真要连续每个月从工人身上扣20%的话,我想其中多半人会想另谋高就了......

7#
发表于 2011-5-14 15:39:36 | 只看该作者

工厂一定要尽告知的义务,并保存书面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
发表于 2011-5-14 14:21:5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hu在2011-05-13 22:58:50的发言:

首先造成这样重大损失的情况是完全可以要求员工赔偿部分损失的。另外,当月赔偿的部分可以为本人月工资的20%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建议楼主先向老板明确需要赔偿损失的金额,明确造成损失的责任。部分赔偿金额超过以下规定的分月赔偿。

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

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

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意楼上的观点,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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